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期)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和保健类食品等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将第四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案。
2026年4月27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安丘市新安街道桥北头水果市场北门口往西50米处的陈某某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三轮车装载生猪肉售卖,不能提供生猪肉的检疫证明,也不能提供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处罚,并于2026年4月28日将相关线索通报属地公安、畜牧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案例二: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存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的产品。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8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三: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西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西餐店厨房内摆放有咖喱风味酱、草莓速冻果溶和哇哦贡菜酱,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26年3月27日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四: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终止网络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提前公示信息案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由王某某代办的寿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38个市场主体在抖音、天猫、京东等平台注册的86个网店,因网店流量少、订单少等原因于2025年12月份陆续自行关闭,终止网络交易活动。但以上市场主体在终止经营活动前,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38个市场主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奎文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某养生保健中心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27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从奎文区某养生保健中心购买的“补肾大力丸”无生产许可证号等标签信息,且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身体发热等症状。该产品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关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规定,涉嫌犯罪,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26年3月4日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寒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个体户对保健食品及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17日,寒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检查发现某个体户在朋友圈发布“血压高的大哥,已经吃血压药快十年了,医生说要终生吃药,睡觉打呼噜,肺部有结节,重度脂肪肝,用咱的内调+外养停了所有的药”等涉及疾病治疗的宣传内容。经核实,商家宣传的“内调”是食用其推荐的保健食品,“外养”是进行非医疗性质的草本熏蒸,当事人宣传其提供的保健食品及非医疗性质的草本熏蒸具有治疗疾病的内容与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实际属性不符。当事人对食品及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寒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调查。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望广大食品、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
来源:潍坊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