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酒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假冒侵权、虚假营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全省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酒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生产假酒,在黑窝点、黑作坊非法制售假酒,非法印制、销售假冒酒类包装材料及标识参与造假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以食用酒精勾兑冒充固态法白酒及原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产品,以葡萄汁冒充无醇葡萄酒,以薯类、糖蜜等食用酒精冒充谷物食用酒精等违法犯罪线索。
(三)酒类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两超一非”违法犯罪线索。
(四)侵犯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犯罪线索。
(五)在酒类营销宣传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借“特供”“储备”“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虚假营销,对酒精度、原料、年份、工艺、等级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等违法犯罪线索。
(六)网络销售酒类产品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营销,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审核管理责任等违法犯罪线索。
(七)散装酒未按规定真实标注信息、违规贮存销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采购、使用假冒伪劣酒类,醇基燃料与散装酒混存混放等违法犯罪线索。
(八)为酒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生产、仓储、运输、邮寄、包材印制等便利条件的违法犯罪线索。
(九)其他涉及酒类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网络经营、包装标识等全链条违法犯罪线索。
二、公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三、线索受理方式
全国12315平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四、线索征集说明
(一)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我们对线索提供人及线索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有效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回应社会关切。
(二)举报线索应真实、客观、具体,请详细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涉事主体、主要事实、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以便快速核查办理。
(三)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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