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网络营销新规落地,但助贷、跨境等领域还有灰度空间
商城系统、流量、资金对接,信贷/车贷流量与资金产品对接。
202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并明确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覆盖全品类、全场景、全链条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专项监管规章,新规既是对201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严监管基调的延续与深化,也是对2021年征求意见稿历时五年的迭代升级,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迈入“全流程、穿透式、标准化”合规治理的新阶段。
从行业实操视角审视,本次新规一方面通过明确大量统一、标准化的合规红线,系统性补齐了过往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碎片化、滞后性短板;另一方面,受金融数字化业态迭代速度快、商业模式复杂多样的客观现实影响,部分规则的落地执行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在用户属地认定、助贷模式身份、UGC软性营销界定、跨境金融营销边界等领域,仍留存了一定的合规灰度与市场博弈空间。
📕异地营销:防线前置提高违规难题
根据银行业监管规则,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多数民营银行均属于 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
在新规出台前,监管仅禁止地方性金融机构跨区域开户、放款、吸收存款等实质性业务操作,并未对线上产品曝光与引流行为作出明确约束。基于这一监管空白,大量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全国性流量实现了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加剧了区域金融风险的跨区域传导。
新规第五条明确要求,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用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用户提供金融产品。同时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这意味着监管防线从交易末端前置至营销源头,平台必须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用户属地校验工作,从源头上提高跨区域变相展业的难度。
目前监管尚未明确是以用户实时地理位置、身份证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工作单位地址,还是手机归属地作为用户属地的认定标准。新规第二十八条明确授权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 制定金融机构用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不同判定口径将直接决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线上获客范围、运营模式与合规成本,成为过渡期内行业关注的核心焦点。
📕助贷模式:身份界定模糊的隐忧
新规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金融产品”的定义,在落地到当前主流的互联网助贷业态时,产生了规则适配难题。新规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定义为”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同时将“金融产品”限定为“金融机构自主设计、研发、运营的产品与服务”。这一定义体系的初衷是厘清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
在当前的互联网助贷模式下,多数互联网助贷机构通过自身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进行流量整合、用户筛选与初步风控,再将符合条件的用户推荐给持牌金融机构完成最终放款。从业务实质来看,这些互联网助贷机构完全契合新规中“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定义。
若严格按照这一定义执行,互联网助贷行业的贷超将面临合规风险。因为新规明确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此外,新规第二十条还明确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这进一步限制了互联网助贷机构在用户服务和风控环节的参与度。
另外,互联网助贷机构向用户展示的信贷服务与产品,往往是互联网助贷机构与多家金融机构共同设计的标准化产品,并非单一金融机构自主研发。从新规的字面定义来看,这类产品并不属于“金融产品”的范畴,其营销宣传行为也就不受新规的约束。
这就形成了“持牌者严监管、非持牌者松约束”的行业不平衡状况。例如,A银行自营的信贷产品,其营销宣传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使用‘低门槛’‘秒到账’‘零成本’等诱导性、模糊化话术”的规定;但A银行与互联网助贷机构合作的同要素产品,却可能使用上述违规话术进行营销。当然,现在的情况下即使互联网助贷机构可以使用这些话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审核时也会更加谨慎了。
📕UGC营销:客观分享与商业推广的边界之争
针对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泛滥的金融营销乱象,新规设立了极为严格的主体准入门槛。新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这一规定旨在全面禁止无资质、无授权的第三方开展金融推广,压实持牌机构的主体责任,整治网红荐贷、自媒体理财带货、隐性种草等行业顽疾。新规第二十一条还特别强调:“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 ‘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但在实际落地层面,新规面临着巨大的执行挑战。大量自媒体KOL、KOC以理财科普、产品测评、实操分享、避坑指南等软性内容形式,植入信贷、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的推广信息。这些内容往往包装成个人经验分享,与普通用户的真实体验难以区分,监管层面很难准确界定客观经验分享与付费商业营销的边界,实现有效的责任追究。
此外,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内容合作、品牌植入等方式,引导自媒体发布带有营销性质的内容,进一步模糊了营销边界。如何在保护用户正常分享权益的同时,有效打击金融违规营销行为,成为新规落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跨境营销:境外机构境内展业的合规模糊地带
新规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这一规定旨在防范境外非法金融活动向境内渗透,保护境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执行层面,跨境金融营销的边界仍处于模糊状态,香港数字银行的境内新媒体运营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目前,香港多家数字银行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境内主流新媒体平台注册官方账号,发布品牌科普、产品介绍、开户指引等内容。此类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营销金融产品”,目前暂无明确的官方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平台对香港数字银行的准入政策也存在差异:微信公众号自2019年起允许香港数字银行注册官方账号,小红书于2025年放开了相关限制,而抖音目前仍不允许香港数字银行注册官方账号。
相比之下,香港传统银行则采取了更为谨慎的策略,它们不会直接以香港主体开设境内新媒体账号,而是通过旗下境内法人银行注册新媒体账号发布内容,以此规避跨境违规营销风险。但这一模式仅为行业自律方案,并非官方强制标准,跨境金融营销的合规边界仍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行业长期格局:监管与市场的双向动态博弈
综合来看,新规留存的各类合规灰度空间,并非监管能力不足或刻意遗留的规则漏洞,而是金融数字化时代监管面临的普遍挑战。金融科技的创新速度远远快于监管规则的制定速度,静态的监管规章无法完全覆盖动态变化的商业模式。监管部门需要在防范金融风险与鼓励金融创新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先立框架、后补细则的渐进式监管方式,逐步完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监管体系。
可以预见,在2026年9月30日正式落地前的五个月过渡期内,各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将持续迭代业务模式、打磨合规方案,在监管框架内平衡合规成本与业务创新。监管补细则、市场调模式的双向动态博弈,将成为未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业的发展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