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县经营主体2025年度报告报送公示的通告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县经营主体2025年度报告报送公示的通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二、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5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5年度报告。按照《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代表机构办理年度报告时应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无需再提交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罚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