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版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一、强制检定的范围
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纳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均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器具(具体目录见附件1):
1.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电子秤、加油机、水表、电表、燃气表等;
2.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压力表、瓦斯检测仪、粉尘测量仪等;
3.医疗卫生用计量器具:血压计、心电图机、医用超声源等;
4.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噪声测量仪、气体分析仪、水质监测仪等。
二、强制检定的要求
1.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计量器具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自行在国家强检平台http://psp.e-cqs.cn申请检定。
2.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出具检定证书并加贴检定合格标志;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强制检定的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时申请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