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专栏 | 刘勇:金融网络营销迈入统一监管新时代


【导语】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作为数字金融服务的重要入口,其合规发展一直是行业关注焦点。近日,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填补了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专项监管的制度空白,行业迎来统一监管、全面合规的全新发展阶段。针对新规核心要点、行业影响等关键问题,《中国经营报》专访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刘勇,深度解读新规内涵与行业发展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系统性监管文件,《办法》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以及金融消费者?《中国经营报》专访了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刘勇。
刘勇指出,《办法》将深刻重塑金融营销生态,推动行业竞争重心从“流量竞争”全面转向“合规竞争”,金融机构将全面压实主体责任,从严管控宣传内容、营销渠道与合作方管理,完善全流程合规审核。
刘勇表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数字金融服务的“第一窗口”,其合规水平直接关系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金融市场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既是对行业多年乱象的系统性整治,也是为数字金融长远发展奠定的制度基石。
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中国经营报:
当前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主要存在哪些乱象?
刘勇:目前行业乱象集中于五点:无资质主体违规开展金融宣传,非持牌人员借直播、短视频非法荐股、推广信贷理财;贷款、保险、理财普遍使用误导性话术,隐瞒费率与风险;支付界面捆绑借贷产品,诱导过度消费;第三方平台多层分销、嵌套导流,合作链条无序;算法滥用、信息泄露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薄弱。
中国经营报:
《办法》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及金融消费者?
刘勇:对持牌金融机构而言,短期将面临合规自查、流程重构、系统改造、合作方清理、人员培训等整改压力,需加快完善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长期来看,《办法》将有效净化竞争环境,遏制违规营销引发的无序竞争,推动机构摆脱低水平同质化扩张,回归资产管理、风险管控、客户服务本源,真正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以合规能力、专业服务与产品创新构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而言,《办法》推动行业告别“流量变现”的粗放模式,回归技术服务、信息中介定位。头部平台须加快转型,剥离违规金融营销业务,规范合作模式;中小平台须严守资质边界与业务范围,杜绝无许可、无授权开展营销服务。合规经营、风险治理、专业服务将成为平台生存发展的核心要素,推动平台经济在金融领域规范健康发展。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办法》构筑起全方位权益保护屏障。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强制捆绑、信息泄露、骚扰营销、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等痛点将得到系统性治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得到更有力保障,能够清晰识别产品风险收益,理性作出投资消费决策,有效降低金融消费风险,显著提升金融消费安全感、获得感与满意度。
需加强营销渠道与合作方管理
中国经营报:
《办法》将对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及双方合作带来哪些变化?金融机构如何自查整改?
刘勇:金融机构将全面压实主体责任,从严管控宣传内容、营销渠道与合作方管理,完善全流程合规审核。第三方平台资质门槛全面抬升,严禁无证经营金融营销,严格划分业务边界,不得混淆支付与信贷场景。双方合作模式迎来重构,杜绝多级转包、无感跳转,实行直连直达、权责清晰,平台回归合规导流本位,彻底告别流量粗放式合作。
金融机构需要清理违规宣传话术,完善风险信息完整披露;整改支付、消费场景捆绑借贷问题,实现产品分区展示;清退无资质合作渠道与违规分销体系;规范金融直播、短视频营销人员资质管理;优化算法推荐,遏制过度借贷诱导,健全长效合规管理制度。
中国经营报:
如何理解此次针对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全品类统一监管的思路与价值?
刘勇: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产品营销监管要求分散于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细分领域规则,缺乏统一、专门、覆盖全流程的制度安排,存在监管口径不一、跨部门协同不足、执法成本较高等问题,难以有效遏制跨平台、跨场景、跨领域的违规营销行为。
随着金融业态跨界融合加深,分业监管已难以防范交叉风险,统一规则能够破除监管壁垒、杜绝监管套利。
《办法》覆盖存款、贷款、保险、证券、支付等全部金融品类,核心逻辑是线上线下监管一致、同类业务统一标准。
长远来看,全品类严监管将净化行业竞争环境,强化金融消费者全方位保护,引导行业摆脱流量依赖、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实现数字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协同发展,推动行业高质量规范前行。
本文转载自《中国经营报》专访内容
来源:《中国经营报》
编辑:王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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