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 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消费环境、强化民生计量监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优化食品称重负偏差量值、明确零售商品经营者义务,切实引导零售商品经营者合理配备并使用计量器具,坚决遏制商品量短缺等行为,促进形成诚信、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经过充分调研、专家论证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及地方意见,研究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f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
附件:1.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5月12日
附件1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六条“所经销商品”中的“经销”修改为“销售”;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中的“零售商品经销者”统一修改为“零售商品经营者”;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将第六条中的“2倍”修改为“两倍”。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零售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保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且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四、将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场称重时,零售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五、将第八条中的“国家标准”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删除“行业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发现缺秤短量的,可以向零售商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二款为:“零售商品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零售商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零售商品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八、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将附表1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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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
称重范围(m) |
负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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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蔬菜或不高于15元/kg的食品 |
m≤5kg |
1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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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kg<m≤20kg |
2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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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g<m≤30kg |
3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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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15元/kg,但不高于80元/kg的食品 |
m≤2.5kg |
5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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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kg<m≤10kg |
1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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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g<m≤15kg |
15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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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80元/kg,但不高于200元/kg的食品 |
m≤1kg |
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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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g<m≤4kg |
4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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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kg<m≤6kg |
6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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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200元/kg的食品 |
m≤500g |
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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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g<m≤2kg |
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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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g<m≤5kg |
3g |
注:活禽、活水产品(含活鱼、活虾、活蟹、贝类等)、水发物除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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