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行为》第四部分 交换学或市场社会的经济学 第十七章 间接交换 第三节 货币需求和货币供给(三)
门格尔不仅提出一个驳不倒的、关于货币起源的行为学理论,也看出他这个理论对于阐释行为学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有重要意义。
过去,有些论述者尝试以政府命令或社会契约,解释货币的起源。他们说,权威当局、国家或公民之间的某一契约,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了间接交换和货币制度。这个学说的主要缺点,不在于它认为:人们在某个不熟悉间接交换和货币的年代,就能够设计出一套崭新的经济秩序计划——一套完全不同于他们所处年代实际情况的新经济秩序,而且人们还能够理解这样一套计划的重要性;此外,也不在于:事实上,历史没提供任何线索支持上述的说法。我们拒绝它,还有更坚实的理由。
如果我们假设:从直接交换过渡到间接交换的每一步骤,所有当事人的处境都会逐步获得改善,因此他们会逐步选择某些可销售性特别高的财货,作为交换媒介使用。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在处理间接交换的起源时,还需要另外引进权威机构的命令或公民之间明确的契约这样的因素?某人如果发现,在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中很难得到他想要取得的东西,但只要他先换得某一可销售性较佳的财货,他在后来的交换行为中,会有更好的机会取得他现在想要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需要政府干预或公民之间成立某一契约。依循这种方式去行为的想法,可能凑巧先让最精明的某些人幸运地想到,而其余思虑比较平凡的人则会模仿他们的做法。货币起源契约说隐含这样的假设,略谓:有某个天才先把某个利用货币交易的社会整体情况想个通透,然后透过劝说,让其余的人明白这种社会的好处,终于同意、成立使用货币的社会契约。和前述的假设相比,把当事人认识间接交换对他们自身的立即利益,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实,无疑更为合理可信。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假设:人们各自发现,透过间接交换,会比透过等待某一直接交换的机会,使他们生活得更好。而且为了论证的缘故,且让我们承认:权威当局或某一社会契约引进了货币。那么,就会产生更进一步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问,为了劝导人们采纳某个他们不知道效用如何、技术上又比直接交换更为复杂的方法,有关当局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我们可以假设,有关当局实施了某些强制措施。于是,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后来到了什么时候、发生过些什么事情,间接交换和使用货币,对那些当事人来说,才不再是令人头痛或至少是可有可无的方法,乃至终于变成,在他们看来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方法。行为学的研究方法,把所有社会现象追本溯源至人们个别的行为。如果间接交换使人际交换更为便利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人们也意识到这情况的存在和间接交换的好处,那么,在人们有这种意识的范围内,间接交换和货币便会诞生。历史经验显示,这些情况过去和现在都存在;如果这些情况不存在,那就很难想象人们怎么可能会采纳间接交换,并且一直固守这种交换模式。
间接交换和货币起源的历史问题,毕竟不是行为学所关心的问题。对行为学来说,唯一要紧的是,间接交换和货币存在,因为让它们存在的条件,过去和现在都存在。果然如此,则行为学便不需要采纳这样的假说:权威当局的命令或某一社会契约过去发明了这种交换模式。国家至上论者可以,如果他们喜欢,继续把货币的“发明”归因于国家,不管这是多么不可能。
对行为学来说,要紧的是,某人取得某物,不是为了消费它或利用它来生产什么,而是为了在后来的交换行为中把它交换出去。人们这样的行为模式,使某物成为一种交换媒介;如果对于某一特定物品,这样的行为模式逐渐变得相当普遍,那就会使该物品变成货币。
在交换学理论中,所有关于交换媒介和货币的定理,都指涉某物作为交换媒介所提供的服务。即使间接交换和货币的引进,推动力当真来自于政府当局或社会成员间的某个协议,那也动摇不了如下的陈述:唯有人们实际的交换行为,才能产生间接交换和货币。
历史可能告诉我们,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人们首次使用某些东西作为交换媒介,以及后来作为这种用途的物品种类怎样逐渐变得愈来愈有限。由于比较广泛的交换媒介概念和比较狭窄的货币概念之间的演进分化,不是急遽的,而是缓慢的,所以,学者对于什么时候从某些单纯的交换媒介过渡到货币的历史问题,不可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是一个需要历史了解处理的问题。但是,正如已经说过的,直接交换和间接交换之间的区别是明确的,而且交换学所确立的每一条关于交换媒介的定理,都无条件地、有效指涉所有被人们当作这种媒介来需求和取得的财货。
至于间接交换和货币是政府命令或社会契约所创立的说法,如果只是要说明某段历史的演变,那么,揭露它的虚假,便是历史学家的任务。就它只是一则历史陈述而言,它,无论真假,对于交换学的货币理论,以及间接交换的历史演化过程的交换学解释,是不会有影响的。但是,如果它想成为一则关于人的行为和社会事件的陈述,那么,它就是一句废话,因为它没说到什么关于行为的东西。如果有人宣称,有一天聚集起来开会的统治者或公民们突然灵机一动,觉得间接透过某一用作交换媒介的商品进行交换是个不错的点子,那么,我们就必须指出,这可不是在陈述人的行为,而只是在推托真正的问题。
我们必须知道,宣称国家或某个天纵英明的领袖或某个突然降临到全民脑中的灵感,造成某些行为和社会现象,对于科学理解这些行为和社会现象是没有任何贡献的。此外,这样的宣称也驳不倒门格尔所表明的理论教训:我们可以怎样将社会现象理解为“无意中的结果,不是刻意设计,而是由社会成员个别以一些特定的努力达成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