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期)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期)

今年以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食品安全责任链条。现向社会公布5起违法案例:

一、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制品案

2026年5月,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制品案移送东平县公安局。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制品存在异常。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牛肉产品(成品牛肉馅料、牛肉馅锅贴)样本中猪源性成分高于检测限值。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牛肉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东平县公安局

二、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涉嫌经营含有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5月,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刘某某涉嫌经营含有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移送东平县公安局。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刘某某经营的鲜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使猪肉更鲜亮吸引顾客,使用稀释后的荧光增白剂对猪肉表皮进行喷洒,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送检。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含有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东平县公安局

三、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5月,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平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部分红烧猪蹄、莱芜香肠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熟牛羊肉批发零售店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6年3月,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某生熟牛羊肉批发零售店经营掺假掺杂牛肉案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肉及肉制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熟牛肉和生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份,检出猪源性成份。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牛肉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东平县公安局

五、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电子商务(泰安)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医疗用语发布食品广告
2026年3月24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经食品广告监控平台监测,某电子商务(泰安)有限责任公司在“1688平台”销售的部分普通食品,在广告详情页面使用了疾病治疗的宣传标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商品实物,但在其手机登录的该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发现以下广告宣传用语:“氨糖软骨素”标注的是“氨补软骨”“钙补硬骨”“软硬皆补”“促进骨发育”“增强骨密度”;“海参肽蛋白粉”标注的是“营养不良”“免疫力低”;“益生菌高钙骆驼奶粉”标注的是“暖胃”“找回好睡眠”;“活性免疫球蛋白驼奶配方奶粉”标注的是“补充钙质”“暖胃入眠”;“牦牛骨髓肽高钙营养粉”标注的是“补充钙质”“暖胃入眠”。当事人发布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