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商标侵权的处罚丨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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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商标侵权的处罚丨市场监督

1)案件违法事实:

当事人承接某小学装饰工程样板间瓷砖采购施工业务,购进750片外包装印“某“陶满地”的瓷砖,进货单价4元/片,总进货价3000元。执法人员在施工工地现场查获涉案瓷砖及相关包装盒,项目相关方承认使用该类瓷砖的事实。经商标权利人某公司鉴定,涉案瓷砖非其生产,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依据相关标准,包工包料承揽经营中使用侵权商品,也属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外,当事人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法提供供货商准确信息,不符合商标法中“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免责情形。按权利人提供的市场价格折算,本案违法经营额核算为8775元。

2)违法认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且因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法说明供货商准确信息,无法适用销售侵权商品的免责条款。

3)处罚裁量与结果

本案违法经营额8775元不足1万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7550元的行政处罚。【杭余市监处罚〔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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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17日 14: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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