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价格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5年5月16日,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德令哈某有限公司在收费大厅公示的水表价格与实际收费明细不一致。该公司在更换水表时,收取了包含在内的安装费,但未对该安装费用进行明确公示,属于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立案调查核实,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多收取费用7948.92元。
调处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部分,当事人已清退4973.15元,无法退还2975.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75.77元,罚款3500元。
法条指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作为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业,其收费行为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该公司未明确公示全部费用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调查、责令退款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效纠正了违法行为,维护了价格秩序,警示公共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透明、公平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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