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以下称“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诫: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来源: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以下称“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诫: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来源: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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