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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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以下称“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诫:

排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排查重点内容
01
严禁使用可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包括有色光源、变色光源、可调色温光源等易误导消费者感官判断的违规灯具。
02
严禁人为美化掩盖食材品质:不得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的灯罩,避免通过物理手段美化、掩盖食用农产品真实品质。
03
严禁变相改变农产品色泽:不得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防止变相改变农产品外观色泽。
04
严禁使用高饱和度有色背景:不得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
05
严禁冷藏(冻)柜使用违规光源: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内置灯具,不得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06
严禁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混用:不得将“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施与普通白光照明设施混用,避免形成局部误导性视觉效果。
整改要求
01
光源标准:食用农产品线上线下经营、展示、直播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光源必须为还原真实色泽的白光,不得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光源或其他易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设施。
02
整改时限:对排查发现的违规照明及装饰设施,须立即停止使用、拆除整改,统一更换为符合要求的合规照明设施,做到诚信经营、真实展示。
03
主体责任:各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落实整改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专项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来源: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17日 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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