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违规使用“生鲜灯”守护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的提示

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超市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相关经营主体:
为严防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违规使用“生鲜灯”问题回潮反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违规使用“生鲜灯”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本提示所称“生鲜灯”是指使用特定光源或颜色,美化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食用农产品线上线下经营、展示、直播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光源应为白光,严禁下列行为:
一、禁止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二、禁止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特别是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
三、禁止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
四、禁止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
五、禁止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六、禁止将“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

请相关经营主体立即对使用的照明设施等开展自查自纠,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组织更换或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整改。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规使用“生鲜灯”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请相关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文字来源:安全生产监管科
图文编辑:办公室
审 核:王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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