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公示

chengsenw 网络营销评论1阅读模式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公示

点击蓝字绛县微同城” 关注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公示

值此“3・15消费者权益日”,我局发布2025年来查办的十大典型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这些案例广泛覆盖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计量器具检定、特种设备安全、反不正当竞争及房地产虚假承诺等多个关键领域,生动彰显了我局在维护市场秩序、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征程中的坚实步伐与斐然成果。

1.医疗器械安全

案例概述:2025年1月6日,我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严重危害公众健康,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第三项规定,对该医院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易致感染、诊疗失误,违法违规。必须坚持不逾有效期守安全底线,护群众健康。

2.灭火器质量安全

案例概述2025年4月1日,我县某公司销售的部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符合国家标准,特定温度下喷射性能试验不符合要求,关键指标不达标,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对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的要求。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警示:产品质量关乎生命安全与消费权益。不合格产品易引发安全事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企业应严格质量管控,守法诚信生产经营,杜绝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监管从严查处,警示经营者守好质量底线,切实保障公众安全。

3.食品原料安全

案例概述2025年7月1日,我县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经营者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没收过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食品安全无小事,对于此类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我局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4.药品安全

案例概述:2025年7 月17日,我县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部分药品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属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将持续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5.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

案例概述2025年7月31日,我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售部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身、车座不符合产品合格证外观参数,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对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的要求。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案例警示: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坚固防线,任何企业都容不得半点疏忽,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标准。

6.计量器具检定

案例概述2025 年 7 月31日,我县某供水服务站存在使用未到期轮换检定的水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到期轮换检定的水表,并予以罚款。

案例警示:计量准确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技术支撑,任何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7.特种设备安全

案例概述2025年9月3日,我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液相炉和叉车,威胁公众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使用应检验合格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企业务必强化安全意识、依法依规管理特种设备,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特种设备监管力度以保障公众安全。

8.反不正当竞争

案例概述2025年10月9日,刁某印制、包装带有“中组部礼品中心”字样的茶叶,并将茶叶转增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经营者不得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要求。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印制、包装的茶叶并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市场经营应恪守公平、诚信、有序的原则,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更直接侵害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规制。

9.食品安全

案例概述:2025年11月17日,我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经营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市场监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要求。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食品安全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根本,只有监管守底线,企业担责任,才能共护食品安全。

10.房地产虚假承诺

案例概述20251219日,我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含有“120-123㎡”等内容,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抢到就是赚到” 等含有夸大房产投资价值等误导性内容未载明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书号”等内容,干扰消费者正常判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房地产广告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要求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要求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予以罚款。

案例警示:房地产企业必须秉持诚信原则,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我局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坚定决心与积极成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务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关键信息,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服务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若遇到消费纠纷或发现商家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向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实名举报,必要时还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对广大企业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与根本。希望各企业经营者能深刻汲取这些典型案例的教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近三年,我局始终坚持以高压态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累计办理各类案件827起,罚没款共计97.28万元,用实实在在的执法成效守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我们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一如既往,持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绛县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市场的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初审:撖俊鸽

复审:齐晓兵

终审:荆冠男

来源:绛县融媒体中心

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公示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18日 01:06:57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ewo168.com/1311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