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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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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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 年 12 月 3 日(2018 年 12 月 1 日印发)

核心定位落实《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商登记、便利线上经营、促进电商健康发展

一、总体原则

积极支持电商发展,结合电商虚拟性、跨区域性特点,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用互联网方式为电商经营者提供便捷登记服务。

二、登记范围(应登 / 免登)

应当登记

电商经营者需依法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免予登记(《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
  • 个人利用自有技能从事依法无须许可的便民劳务(如家政、维修)
  • 零星小额交易(无固定金额标准,按地方执行口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核心创新)
  1. 1、网络经营场所可作经营场所
    • 允许以电商平台店铺网址 / 网络经营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中国政府网
    • 多平台经营的,需登记全部网络经营场所中国政府网
  2. 2、住所登记简化
    • 可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中国政府网
    • 登记机关:住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市 / 市辖区)中国政府网
  3. 3、经营范围标注
    • 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限互联网经营,不得擅自将住宅改线下经营中国政府网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中国政府网

四、平台责任

  • 电商平台须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提示未登记经营者依法登记中国政府网
  •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经营者登记提供便利,可采取激励措施推动登记中国政府网

五、信息公示

电商经营者须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 营业执照信息
  • 属于免登情形的,公示免登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 或公示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市场监管总局

六、登记便利化措施

  • 优化登记流程,推行网上登记、全程电子化,压缩办理时限
  • 简化申请材料,支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网络经营场景适用)
  • 加强部门协同,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业务联办

七、监管要求

  •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登记、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 加强对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线上经营行为

官方全文链接及全文

  • 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9162.htm中国政府网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7e425a33bade477595e18ca83be8ce7d.html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8〕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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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18日 08: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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