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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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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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福祉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公平正义维护机制,深化社会协同共治,创新高品质维权服务模式,切实提振消费信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委会紧扣“提升消费品质”的消费维权年主题,开展征集评选2025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活动。经研究审核,确定“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棉店)闭店购物卡纠纷案”等10个案例为2025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南棉店)闭店购物卡纠纷案

2024年10月17日起,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南城百货(南棉店)闭店无法使用购物卡,涉及投诉举报34件,金额5.25万元。经调查,争议的购物卡由步步高投资集团发行,均为不记名购物卡。南城百货(南棉店)由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因租赁合同到期将于2024年11月10日停止营业。自2024年10月15日起,南城百货(南棉店)超市大门及入口处张贴停业公告,告知持有会员卡、电子券及购物卡的消费者可继续在步步高投资集团旗下其他门店及线上商城使用,并且提供了购物卡的线上使用指引。调查未发现商家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为尽快平息纠纷,避免因企业闭店引发负面舆情,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对闭店企业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动态掌握经营状况,收集企业发行购物卡材料,比对投诉信息,确保处置准确。采取“协商前置、执法后置”的缓冲介入模式,指导商家安排专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发挥商家作为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业的优势,对争议轻微投诉工单通过自行协商方式和解,协商意见无法一致的工单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处。经及时引导和干预,截至2025年12月,相关投诉举报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二、桂林市猫儿山景区特价票纠纷案

2025年11月1日,桂林猫儿山景区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双十一促销通知,消费者可于2025年11月11日零点起通过指定平台抢购69.9元特价门票,使用期限为一年,使用截止时间2026年11月30日。该活动因优惠力度较大引发广泛社会关注,众多消费者于2025年11月11日零点涌入平台抢票时,却发现无相关活动入口,致电景区客服也未获明确有效解决方案。稍后平台恢复正常,部分完成交易的订单仅下单两分钟后被平台自动退款,且门票使用截止时间缩水至2025年11月30日,与景区前期宣传的一年有效期差异巨大。消费者认为景区未履行促销承诺,涉嫌虚假宣传,遂集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桂林市兴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投诉情况开展全面调查,经核查,造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为景区官网及各抢票平台接口突发技术故障,且平台的票价信息录入出现错误。为妥善处理相关群体投诉,兴安县市场监管局约谈景区运营公司广西猫儿山原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令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消费者损失。运营公司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排查修复接口故障,短时间内恢复各平台抢票通道,并安排专人向游客反馈问题解决情况。相关平台紧急更正门票有效期信息,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流程杜绝类似失误发生。经多方努力,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完成交易的订单均被确认有效,已售门票可在2026年11月30日前使用。景区还就本次事件向消费者公开致歉,获得多数消费者谅解。

三、苏某妮、童某明生产、销售添加麻黄碱凉茶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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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初至2023年10月,苏某妮、童某明在梧州市长洲区经营凉茶店,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自制“寒咳茶”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麻黄草,市场监管部门从其店铺及7家加盟商处查获的茶底原料均检出麻黄碱成分。经调查,两经营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持续近两年,消费群体涵盖了老中青各个年龄段,销售区域覆盖梧州市及周边地区,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对本地凉茶行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2024年,两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在追究刑事责任基础上,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助起诉,梧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2025年4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12万元。该款项采用替代履行方式,于2028年6月6日前用于制作凉茶科普视频、投放消费维权公益广告等,以修复公众信任、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四、广西钦州市红树林大酒店木井分店浴室玻璃门爆裂致消费者受伤案

2025年10月1日,罗先生和家人及朋友到钦州旅游,入住广西钦州市红树林大酒店木井分店。当天中午两个孩子在浴室洗澡时,浴室玻璃门突然爆裂,其中一个孩子脚趾被玻璃碎片刺破,紧急送医院进行了应急处置,后续需要静养恢复。2025年10月3日,罗先生向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责令该酒店消除安全隐患,并协调酒店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中断旅游产生的住宿费及景点费用等损失。经现场核查,酒店涉事房间浴室的玻璃门已做安全处理,执法人员要求酒店举一反三做好相关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所造成消费者损失,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属于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涉案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消费者正常使用浴室时发生玻璃门爆裂导致人身伤害,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存在过错。经组织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酒店向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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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西全然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2月,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广西全然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传销模式收取各种加盟费和会员费,宣称其所销售的植物酵素可治疗癌症及各种疑难杂症,要求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初步核查情况,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实,广西全然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两种违法经营行为,一是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炁生元@植物酵素饮品,在饮品瓶身包装、经营场所、产品分析手册等商品标签和宣传册上均标示商品使用需求分为“1.靓肤养颜;2.消炎、杀菌、除螨,祛除痘痘和粉刺……状态”,但无法提供上述功能功效的科学依据和权威证据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宣传虚假功能功效的行为。二是饮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商品条码均为受委托公司核准注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经核准使用厂商注册条码行为。2025年7月,综合上述违法行为,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鉴于涉案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广西全然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款20.3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六、藤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案

2024年10月,梧州市藤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藤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频繁通过电话、微信发送商业信息推介公司业务,打扰群众生活安宁,涉嫌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经核查发现,藤县信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李某某,自2024年8月22日起,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所管理的“华府中心”小区共284条业主信息,通过互联网泄露并传输给装饰公司主管潘某某。潘某某组织其公司业务员利用上述信息针对性开展公司业务推介,成功签约8套房屋装修合同。事后,潘某某以“便捷费”名义向李某某支付8000元,由李某某个人收取和获利。李某某和潘某某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装饰公司及涉案人员拒绝配合说明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来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7月23日、24日,李某某、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拘留。目前,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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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邓某莲网络销售商品欺诈案

2024年11月8日,黄某凤通过电商平台在“北海依莲珍珠20年老店”购买了一对海水珍珠耳钉和一条海水珍珠项链,消费金额3450元。收货后,黄某凤将耳钉和项链送到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国家珍珠及珍珠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淡水养殖珍珠项链、淡水养殖珍珠耳插。黄某凤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北海依莲珍珠20年老店”系邓某莲经营的电商店铺,邓某莲向黄某凤出售的珍珠项链和耳钉并非双方约定的海水珍珠,系用淡水养殖珍珠以次充好,该行为构成欺诈,黄某凤要求邓某莲以货款三倍价格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3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做出民事判决,判令邓某莲向黄某凤退还货款3450元、赔偿10350元,黄某凤向邓某莲退还所购买的珍珠耳钉和珍珠项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八、平南县鑫业商贸行违法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案

2025年4月,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从12315、12345平台及来人来访等渠道,陆续接到13件有关平南县鑫业商贸行违法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该商贸行以参加抽奖免费领取平板电脑等奖品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但明确要求消费者必须在指定购物平台充值3000元以上金额并消费才能“免费”领取奖品。所充值资金无法提现,只能用于购买平台商品,而商品价格由商家自主调控,普遍高于市场价格。该商贸行工作人员还引导消费者使用微信、支付宝甚至开通消费信贷花呗等方式进行充值,充值金额从7000元至1.3万元不等。经进一步核查,该商贸行在开展上述有奖销售的抽奖活动前没有明确公布或告知消费者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条件、兑奖方式等信息,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在有奖销售前明确中奖数量、中奖概率等信息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该商贸行已引导13名消费者在指定购物平台充值达7.333万元。鉴于该商贸行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全额退还消费者充值款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2025年6月9日,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平南县鑫业商贸行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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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防城港御转欧姚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3月至4月期间,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举报22件,反映防城港御转欧姚药业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多家网店销售药品和保健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依法查处。经调查,被举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永盛复大药房旗舰店”“德回堂大药房”“标惠堂卖场店”“XX网上大药房”等多家网店,销售药品和保健品。在宣传页面列明所售商品具有“调理肠胃增强免疫”“增强免疫力”等功能,但相关产品未取得相应保健功能资质或药品功效认证。其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面对调查,涉案公司辩称公司仅从事电商业务,无实体门店,货物为代发模式,在防城港无现货,试图以此逃避属地监管。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司为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计划将公司住所迁移到桂林市。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发现并致函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暂缓办理迁移手续,防止企业通过迁移逃避监管。2025年4月2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防城港御转欧姚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撤下违法广告内容,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十、西林县瑞铭粮油批发部违法生产大米案

2025年4月24日,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西林县瑞铭粮油批发部违法生产加工大米。经调查,该批发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各乡镇退回的生虫、过期及临期的多个品牌大米拆封后,通过混合搅拌、鼓风除杂等简单处理,重新封装入原厂或其他品牌包装袋中进行销售。通过非法手段掩盖食品的真实状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涉案大米原料总计9910公斤(包含超过保质期原料2273公斤),货值49531元。该批发部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多种违法行为。案发后,该批发部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召回部分已售产品。西林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多项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处罚:没收涉案的违法大米原料、成品、半成品共计991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920元,并处罚款共计4.6万元,罚没款合计4.692万元,上缴国库。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18日 17: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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