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营销免费发大米——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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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在容县容州镇宽华路6号容县电商产业园6幢一层06、07号商铺开健康讲座,欺骗老年人。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到该商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正在进行会议营销,并向在场的消费者发放大米、鞋垫.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X县XX家电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H
经营场所:**镇**路**06、07号商铺
2023年12月21日,有群众举报在**电商产业园6幢一层06、07号商铺开健康讲座,欺骗老年人。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到该商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正在进行会议营销,并向在场的消费者发放大米、鞋垫。经检查,该大米为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鞋垫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该店铺的墙壁上张贴有内容为**中国家居产业经销商最满意十大炊具企业”的广告语,发放的促销活动宣传单正面上有“进店有礼,凭此邀请函莅临免费领取一袋大米及豪华大礼(限当天)”等字样,背面右下角写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鞋垫,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避免自身责任,涉嫌使用最高级广告语。为查清案情,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申请立案调查,由办案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提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大米、鞋垫购买收据复印件、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韦**进行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对大米、鞋垫两款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市监强制〔202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经营场所**电商产业园6幢一层06、07号商铺从事家用电器销售。
从2023年11月8日开业之日起,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雇佣人员到容县各乡镇发放促销活动宣传单,发放的宣传单正面上有“进店有礼,凭此邀请函莅临免费领取一袋大米及豪华大礼(限当天)”等字样,背面右下角写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韩派公司”等字样。并通过向到场参加活动的人员免费发放大米、鞋垫的形式来吸引消费者以达到销售净水器的目的。
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从**县**日杂经营部购进300包“盘锦大米”,进货价为11.5元/包,进货总金额共3450元。当事人虽然能提供大米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手写单据,但该“盘锦大米”的外包装上并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该大米由当事人采购回来,用于发放给参加会销活动的消费者的赠品,累计发放了277包。剩余的23包已被执法人员查扣。
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从**不锈钢厂购进鞋垫2件,规格为500双每件,进货单价为1.7元每双,进货总金额1700元。当事人能提供该鞋垫的手写进货单复印件,但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鞋垫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示,也没有任何厂名信息,成分构成、执行标准等标签信息。该鞋垫由当事人购进回来后,用于发放给参加会销活动的消费者的赠品,累计发放了760双。剩余的240双已被执法人员查扣。
当事人在上述以赠送小商品吸引招揽顾客的促销活动中,向群众发放促销活动宣传单上正面上有“进店有礼,凭此邀请函莅临免费领取一袋大米及豪华大礼(限当天)”等字样,背面右下角写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韩派公司”等字样。该宣传单为当事人自行制作,主要是到容县各乡镇发放给消费者,以达到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的目的。由于当事人未做记录,无法统计发放的数量。案发后,当事人已将剩余的传单进行销毁处理。
自2023年11月开业以来,当事人在自己店铺的墙壁上张贴了内容为“**中国家居产业经销商最满意十大炊具企业”的广告语,该广告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但当事人并不能提供**公司获得“中国家居产业经销商最满意十大炊具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撤除了该广告语。
2024年7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请求撤销*市监罚告【202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应当不予处罚。经复核, 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发放的促销活动宣传单含“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的行为责令改正,免于行政处罚。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规定,当事人发放的大米外包装标签上无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放的鞋垫的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示,也没有任何厂名信息,成分构成、执行标准等标签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属于发放标签不合格产品。
(二)当事人发放的促销活动宣传单含“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韩派公司”,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避免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在自己店铺的墙壁上张贴了内容为“**中国家居产业经销商最满意十大炊具企业”的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撤除了该广告语。
本案源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的消费者都是中老年人群体,身体素质以及辨别能力较差,贪图小便宜。
当事人发放标签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发放促销活动宣传单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案发后,当事人已将含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韩派公司”剩余的传单进行销毁处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发放不合格标签鞋垫的以及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行为由于违法时间较短,且已经主动改正,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发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23包;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当事人发放的促销活动宣传单含“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在店铺的墙壁上张贴了内容为“**中国家居产业经销商最满意十大炊具企业”的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当事人也主动撤除了该广告语。参考《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桂市监规〔2023〕4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免予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23包;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以上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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