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行业洗护类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
行业洗护类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各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等住宿场所客用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 经营使用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严禁违规分装与配制
1.严禁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法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严禁将大包装化妆品擅自分装为小包装供宾客使用;(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置化妆品。)
3.严禁使用无标识、简易容器灌装化妆品;(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真实、完整、准确。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化妆品标签需包含产品名称、成分、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且标签应清晰、持久,易于辨认。)
4.严禁涂改、伪造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条:不得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客用化妆品须为原厂密封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单元标签齐全、中文规范,包含产品名称、注册/备案信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等;
2.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资质、检验合格证明、备案/注册信息,建立台账,来源可追溯;
3.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中文标签、来源不明、三无化妆品;
4.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不合格产品。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经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擅自配制化妆品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配制化妆品的,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酒店等住宿场所提供的牙膏,参照以上要求管理,详见《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各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迅速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我局将持续加大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行业化妆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对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化妆品科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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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爱伟
审核:水静怡 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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