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制审核有哪些注意事项?

市场监管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程序性制度。法制审核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避免出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
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
在人员配置方面,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配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需要注意的是,聘用的法律专业人员只负责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不是法制审核机构的正式人员,法制审核的主体是法制审核人员或法制审核机构。因此,法制审核意见中,不能找法律顾问代法制审核人员签字。法制审核人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法制审核意见并在意见书或意见栏上签字。
在资格要求方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制审核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均对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是否具有管辖权、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属于法定不得处罚;
二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六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处理是否恰当;
七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案件范围、时间节点与期限
根据《程序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几类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同时,《程序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第一类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案件不限于上述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法制审核案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程序规定》要求,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从上述规定看,法制审核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
《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因此,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还应当在听证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法律和规章之所以未对法制审核的次数作出规定,是因为法制审核是全面审核,不可能一次就审核通过,所以法制审核可以是多次,直至审核通过,法制审核的程序才算结束。因此,在实际办案活动中不必纠结法制审核的次数,重点是属于法制审核范围内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通过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法未对法制审核作出期限规定,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为保证案件在办案期限内完成,延长的期限不宜过长,应限定在一定期限内
程序流程
法制审核从接收案卷材料到作出法制审核意见,须遵循相关程序要求。
首先,法制审核机构接到案卷后,应当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议制作或者填写案件审核登记表,代表案件进入法制审核环节。
其次,审核案件时应当建立审核记录制度,法制审核人员应制作阅卷笔录,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办案机构、办案人员、送审人员,以及送审材料种类、名称、页数、阅卷情况、退卷情况、退卷时间等。阅卷是案件审核过程中的必经环节,但目前行政执法机关还没有统一的阅卷笔录样式,需要自行制作。
再其次,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由于法制审核难以一次审核通过,对提出的建议需要补充、纠正、修改的,须再次进行审核。建议出具案件审核建议表,直至审核通过后正式出具案件审核意见表。
最后,制作案件退卷记录表,保证退卷时与接收案件时的材料一致,防止因案卷丢失导致互相推诿现象发生。
案件审核工作可概括为“四及时,四详细,四严格”。“四及时”指及时登记,及时阅卷,及时退卷,及时建档。“四详细”指详细记录送审材料,详细制作阅卷笔录,详细审查证据材料,详细审核案件定性。“四严格”指严格程序审核,严格强制措施审核,严格文书使用审核,严格裁量权运用审核。
感谢阅读关注 欢迎点赞在看
▶ 原创文章 ▶ 食品安全 ▶ 办案实务▶ 职业打假
▶ 特种设备▶ 投诉举报▶ 食品标签▶ 广告监管
▶ 价格监管 ▶ 药品监管 ▶ 化妆品▶产品质量
▶ 消费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 商标▶ 知识产权
▶ 合同监管▶ 医疗美容▶ 违法所得▶进货查验
▶ 食用农产品▶ 预包装食品▶ 添加剂▶ 食品生产
▶ 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 行刑衔接
▶ 特殊食品▶ 认证认可▶ 主体登记▶ 检验检测
▶ 医疗器械▶预付卡▶企业合规▶部门交叉
▶ 部门交叉▶ 铁拳行动▶其他职能▶自由裁量
▶ 复函▶行政强制 ▶ 总局留言▶ 反垄断
▶ 资料▶ 文书▶ 案例▶ 证据▶ 文章检索
点赞、分享、在看,安排一下?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