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 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0〕56号
为加强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指导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相关市场主体。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1月6日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8来源:国家能源局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加强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从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国家在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并提出建立健全现货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等有关要求。目前,8个现货试点地区已启动结算试运行,部分试点地区完成多月长周期连续结算试运行。为更好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能力,不断规范现货试点地区信息披露方式、范围、内容等,国家能源局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明确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市场竞争所需信息应当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电力交易机构总体负责市场信息披露实施,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 (二)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信息公开范围,将电力现货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四类。对市场运营机构、各类市场成员分类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覆盖了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报价、结算等现货市场交易全环节、全流程。考虑市场建设不断深化,允许市场成员申请扩增信息。 (三)强调信息保密与封存。要求市场成员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言论和行为,定期开展保密培训等。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对关键信息记录留存,强化电力市场运营监测,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四)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市场成员相关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对信息披露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对于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异议或疑问,提出解决流程和解决方式;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免责声明:赢熵教育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无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本平台所发布的政策解读内容,均为作者基于公开政策文件的个人理解与分析,仅作信息交流与参考用途,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及权威解读。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