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肉类产品经营使用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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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肉类产品经营使用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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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肉类产品经营使用的提醒告诫书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规范肉类产品经营使用的

提醒告诫书

为切实营造规范有序、诚信放心的肉及肉制品消费环境,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我们将聚焦以下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肉制品生产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

2、加工、销售、使用病毒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及制品的行为;

3、加工、销售、使用其他畜禽肉如鸡肉、鸭肉等冒充牛羊驴肉;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在肉制品中掺杂其他成分,以次充好的行为;

4、在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盐、工业色素、甲醛、硼酸等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5、销售假劣、过期变质、无包装、无标识或标签不全的肉制品的行为;

6、在销售的过程中对肉制品的产地、品种、品质等作虚假或夸大宣传或涂改标签标识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7、网络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短视频带货、微商等线上渠道,销售假劣肉制品,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假冒侵权等行为;

8、明知是假劣肉制品,仍为其提供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9、在畜禽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等;

10、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定点屠宰厂(场)从事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11、在畜禽养殖、屠宰加工过程中,注水注药及其他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12、其他制售假劣肉制品、危害肉类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在此,我们郑重告诫肉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生产经营者自查等制度,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查验进口肉及肉制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备案证等与供货者信息、票据信息、标识信息相符的进货票据,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坚决杜绝采购、贮存、生产、销售来源不明或者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及肉制品。

三、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要持续保持许可条件,规范环境、设备清洁及人员卫生管理,防范交叉污染;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的原辅料及成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严格生产关键点控制,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要立即停止经营和使用。

四、落实完善追溯制度。要如实记录销售和使用肉及肉制品的名称、数量、销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完整的产品追溯记录,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五、保障肉及肉制品质量。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等肉及肉制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在此,提醒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禁止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予以处罚。

请全旗肉及肉制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合法生产、诚信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肉及肉制品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来源: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审:乌   达

二审:胡晓辉

三审:孙宏波

投稿邮箱:ahrmtzxtgzy@163.com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敖汉旗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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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19日 2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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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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