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26年3月20日实施,3月20日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否也适用这部规章来认定违法所得呢?
编者言:2026年3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将正式施行。这部规章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所得认定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26年3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3月20日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3月20日之后是否也适用这部规章来认定违法所得呢?
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核心内容聚焦“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即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应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是否可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哪些支出可扣除、举证责任分配等,这些均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实体性规定。认定违法所得是查清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虽然其中包含部分程序性要求(如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但整体上以界定违法所得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扣除规则为主,符合实体法的特征。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8年原工商总局第37号令。对于2026年3月20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适用当时有效的规定,即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及各相关领域具体规定。
当然,若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新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如允许扣除更多合法支出),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执法机关仍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的例外原则进行个案裁量,优先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也明确: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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