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车销售及维修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销售及维修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力摩托车市场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县电动车销售及维修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完整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严禁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严禁非法改装行为。根据国家标准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以下改装行为:(一)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装置,解码提速,改装照明系统;(二)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的蓄电池;(三)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改装行为。对涉及非法改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以次充好。
五、严格事故调查追责。对因非法改装导致交通事故的,将依法倒查销售,维修环节责任,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六、各经营单位通过书面告知等方式,广泛科普非标车辆风险,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不合规老年代步车,注意提醒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行车时戴好头盔,遵守交通规则。
七、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要主动要求经营者提合格证和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查看合格证车辆参数,充电器,蓄电池是否和实际相符。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告诫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交警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将依法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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