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
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针对肉制品领域突出风险隐患,现对规范全县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环节:严把源头管控,筑牢质量根基
肉制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等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加工,严禁以下行为:
1. 原料管控不严:严禁采购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污染物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等不合格的原料肉。
2. 生产过程违规: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严禁伪造生产记录、检验报告。
3. 产品出厂不达标: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出厂;严禁三无产品、过期产品、变质产品流入市场;严禁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商标及生产许可证等。
二、流通环节:严控溯源链条,规范市场流通
批发市场、商超、农贸市场、电商平台及经营者等流通主体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以下行为:
1. 进货查验缺位:严禁采购无合法资质、无检疫合格证明、无品质检验证明、无票据的肉制品;严禁台账记录不全、索证索票缺失,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2. 贮存运输不合规:严禁冷链贮存运输不到位,导致肉制品变质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运;严禁违规拆解包装、拆分批次销售。
3. 销售环节违法: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感官异常(异味、变色、发霉)的肉制品;严禁线上线下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三、餐饮环节:严抓过程管控,守护餐桌安全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饮主体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过程管控与日常管理,严禁以下行为:
1. 原料采购不规范:严禁采购、使用不合格肉制品及原料;严禁留存无证明文件的肉类原料;严禁超范围加工肉制品。
2. 加工操作违规:严禁生熟混放、交叉污染;严禁违规解冻、复热肉制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 供餐服务不达标:严禁制作售卖过期变质、感官异常的肉制品;严禁未按规定留存进货凭证及加工记录。
四、从严监管与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告诫要求,制售假劣肉制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1.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及问题产品、没收工具设备;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五、自查自纠与社会监督
1. 各生产、流通、餐饮主体自本函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限期整改隐患问题,完善管理制度。
2.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保密并从严查处。
本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主体须严格遵守,共同筑牢肉制品安全防线。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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