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全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肉制品,肉制品生产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肉制品经营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且不得超出许可(备案)范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仅销售畜禽肉类等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按规定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同时,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相关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并留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或经营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及证货不符、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畜禽肉类;严禁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标识的肉制品。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控,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保持一致;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等或其他掺杂、掺假行为;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此外,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相关人员,规范线上销售行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肉制品时,要保持销售页面刊载的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工艺、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一致;严禁虚假宣传、虚假标注,未按实际投料标注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市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市民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和举报。
泰安日报(微信号:taianribao)编辑制作
记者:徐文莉
编辑:王丙寅
审核:王天姿
终审:王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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