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策||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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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策||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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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策||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31)
每日一策||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31)

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政策兑现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兑现形式: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申报条件/免申即享适用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享受该项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自行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州财政局、州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每日一策||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31)
来源:红河州工商联
责任编辑:芮雪
一审:朱黎霞
二审:俸应菊
三审:范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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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0日 16: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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