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草案:国家加强金融市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快速反应机制
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认购存款保险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等行业保障基金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中央金融工作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金融稳定性基金的管理使用。
金融风险处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先内部救助、后外部救助的原则,相关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首先承担损失。使用公共资源参与风险处置应当依法依规,国家建立健全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加强监督。
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承担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归还违规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分配的红利。
对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地方应当依法协调自有资源予以应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参与风险处置。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从事金融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国家加强金融市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快速反应机制,稳妥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市场恐慌、流动性枯竭等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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