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销售警示函
一、严格执行新国标,严禁销售非标车辆
自2025年9月1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正式实施。根据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未执行新国标、未取得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立即清理库存:各销售单位务必对不符合GB 17761-2024标准的旧国标车辆(含GB 17761-2018标准车型),应立即下架,并联系生产企业或上级经销商做退货、换货处理,不得再以虚假交易等形式销售旧国标车辆。
严查认证一致性:所售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有效的CCC认证标志,且车辆实际结构、技术参数必须与产品合格证、CCC证书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严禁销售未获得CCC认证或证书已被注销、撤销的车辆。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建立追溯体系
各经营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建立台账: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以及其他标识。
核对信息:重点核查整车合格证上的车辆型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以及电池型号与实车是否匹配。特别是对于蓄电池和充电器,2025年11月1日起,锂离子蓄电池和充电器也已纳入CCC认证管理,必须销售经认证的配套产品。
三、严禁非法改装,杜绝违规拼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提供下列非法改装、拼装、加装服务:
拆除限速:严禁拆除或改动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篡改车速最高设计限值(新国标要求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5km/h)。
篡改电池:严禁更换、加装不符合原车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严禁拆除或改动原有蓄电池托架,严禁加装蓄电池盒。
改变外形:严禁加装车篷、车厢、前挡风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
替换关键件:严禁更换特大动力电机、大功率灯具等影响安全性能的部件;销售时不得将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必须保证电池和充电器与合格证信息一致。
四、诚信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禁止虚假宣传:不得对电动自行车的续航里程、性能、功能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明示信息:销售时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车辆属性、驾驶要求、建议使用年限及新国标关键参数,提供正规发票和合格证,确保消费者知晓所购车辆能否登记上牌。
五、法律责任警示
2025年12月1日后,旧版CCC认证证书已全部注销,凡继续销售不符合GB 17761-2024标准车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各经营单位应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防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经本次警示告诫仍不整改、继续销售违规电动自行车或提供非法改装服务的,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管
终审:杨强
复审:殷雪霏
初审:樊晶璟
编辑:张未平
版权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
投稿邮箱:sxhbfwz@163.com
新闻热线:18803508818
13903508888
1813505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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