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式计算机无检测报告技术分为0?责令重采!



案例速览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龙南某迁建教学信息化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龙南市财政局提起投诉。龙南市财政局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规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向相关单位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事项1:75寸一体机基本参数及部分技术评分的设置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该参数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指向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A品牌)的产品。
投诉事项2:国产化电脑基本参数的设置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该参数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指向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A品牌)的电脑产品。
投诉事项3:98寸一体机基本参数,设置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该参数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指向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A品牌)的电脑产品。
投诉事项4: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

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只有A品牌能够满足75寸一体机采购需求基本技术参数,其并未列举其他品牌不满足参数的具体情况,根据被投诉人及采购人提供的三家以上品牌满足该项基本技术参数的技术参数佐证函,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只有A品牌能够满足国产电脑采购需求基本技术参数,其并未列举其他品牌不满足国产电脑的参数的具体情况,根据被投诉人及采购人提供的三家以上品牌满足该项基本技术参数的技术参数佐证函,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只有A品牌能够满足98寸一体机采购需求基本技术参数,其并未列举其他品牌不满足参数的具体情况,根据被投诉人及采购人提供的三家以上品牌满足该项基本技术参数的技术参数佐证函,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投诉人主张的“技术部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其中包含75寸一体机、98寸一体机、双人电脑桌凳等可要求投标人提供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因此该部分投诉不成立。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中“四、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台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台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规定,台式计算机评审依据与规定不符,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被投诉人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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