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高唐县新农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199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高唐县新农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205户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12月3日、2026年1月13日对上述企业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山东新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唐泉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高唐众奕五洲置业有限公司、高唐县人和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九洲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高唐县双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补报年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其余199户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因当事人(199户企业)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本局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高唐县新农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199户企业(名单附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经本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案已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3年、2024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案发时当事人未改正,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检查,均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地核查表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两张、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实地核查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拨打当事人登记电话记录截图(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3.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 (五 )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本局依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高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附: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共199户)。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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