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金融法》草案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惩内幕交易、违规减持、市场造谣等违法行为,消除交易与准入歧视,推进市场高水平开放,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监管对象含机构、自然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严刑峻法惩戒违法、制度公平消除双标、全面开放提升活力、投资者保护优先。
第二章 内幕交易严刑峻法
第四条
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覆盖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及信息传递链条所有人员,敏感期认定向前延伸。
第五条
刑事追责升级: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多次作案、造成市场剧烈波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责任人从重处罚,终身市场禁入。
第六条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嫌疑人无法说明交易合理性的,直接推定内幕交易成立;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第三章 违规减持纳入刑法
第七条
禁止限售股违规减持、超比例减持、未预披露减持、绕道减持、质押平仓变相减持等行为。
第八条
增设违规减持证券罪:
-
情节轻微:责令限期购回,没收价差,处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罚款;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 -
实控人、董监高涉事,加重处罚,终身禁止持股与任职。
第九条
减持收益优先赔偿投资者损失,建立集体诉讼与先行赔付机制。
第四章 融资融券公平普惠
第十条
取消个人投资者融资融券资金门槛限制,不得以资产规模歧视散户,实现机构与散户同权。
第十一条
券商需平等提供融券标的,不得定向供给、限制散户融券额度,保障做空与对冲权利公平。
第十二条
建立普惠化融资融券费率机制,禁止对散户设置更高利率与保证金比例。
第五章 创业板、科创板公平准入
第十三条
全面取消创业板、科创板个人投资者10 万元 / 50 万元资产门槛,仅保留风险测评与投资者教育要求。
第十四条
不得以资金量、交易年限变相限制散户参与,实现全市场投资者板块准入公平。
第十五条
强化板块信息披露与风险警示,替代资金门槛式准入限制。
第六章 交易机制公平统一
第十六条
废除自然人投资者T+1制度,全市场统一实行T+0交易,赋予散户当日纠错与止损权。
第十七条
严禁机构、量化、游资通过底仓滚动、融券对冲、高频算法等方式变相 T+0套利,统一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加强量化交易监管,限制高频撤单与程序化恶意交易,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第七章 造谣渲染市场情绪刑责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自媒体、社交平台、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煽动恐慌 / 狂热操纵市场情绪。
第二十条
造谣扰乱市场罪:
-
情节较轻:行政拘留、巨额罚款、全网禁言; -
情节严重(引发市场大幅波动、投资者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金。
第八章 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
第二十一条
放宽境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准入限制,简化互联互通机制,降低投资门槛。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金融产品创新,丰富衍生品工具,对接国际市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
保护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罚款上限不设限,刑事责任全覆盖,市场禁入终身化。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违法所得全额划入,优先赔付受损散户。
第二十六条
监管人员失职渎职、包庇违法,从重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法律法规与本法冲突的,以本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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