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金融法》草案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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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金融法》草案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惩内幕交易、违规减持、市场造谣等违法行为,消除交易与准入歧视,推进市场高水平开放,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监管对象含机构、自然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严刑峻法惩戒违法、制度公平消除双标、全面开放提升活力、投资者保护优先

第二章 内幕交易严刑峻法

第四条

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覆盖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及信息传递链条所有人员,敏感期认定向前延伸。

第五条

刑事追责升级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多次作案、造成市场剧烈波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责任人从重处罚,终身市场禁入。

第六条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嫌疑人无法说明交易合理性的,直接推定内幕交易成立;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第三章 违规减持纳入刑法

第七条

禁止限售股违规减持、超比例减持、未预披露减持、绕道减持、质押平仓变相减持等行为。

第八条

增设违规减持证券罪

  • 情节轻微:责令限期购回,没收价差,处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罚款;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
  • 实控人、董监高涉事,加重处罚,终身禁止持股与任职。

第九条

减持收益优先赔偿投资者损失,建立集体诉讼与先行赔付机制。

第四章 融资融券公平普惠

第十条

取消个人投资者融资融券资金门槛限制,不得以资产规模歧视散户,实现机构与散户同权。

第十一条

券商需平等提供融券标的,不得定向供给、限制散户融券额度,保障做空与对冲权利公平。

第十二条

建立普惠化融资融券费率机制,禁止对散户设置更高利率与保证金比例。

第五章 创业板、科创板公平准入

第十三条

全面取消创业板、科创板个人投资者10 万元 / 50 万元资产门槛,仅保留风险测评与投资者教育要求。

第十四条

不得以资金量、交易年限变相限制散户参与,实现全市场投资者板块准入公平。

第十五条

强化板块信息披露与风险警示,替代资金门槛式准入限制。

第六章 交易机制公平统一

第十六条

废除自然人投资者T+1制度,全市场统一实行T+0交易,赋予散户当日纠错与止损权。

第十七条

严禁机构、量化、游资通过底仓滚动、融券对冲、高频算法等方式变相 T+0套利,统一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加强量化交易监管,限制高频撤单与程序化恶意交易,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第七章 造谣渲染市场情绪刑责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自媒体、社交平台、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煽动恐慌 / 狂热操纵市场情绪。

第二十条

造谣扰乱市场罪

  • 情节较轻:行政拘留、巨额罚款、全网禁言;
  • 情节严重(引发市场大幅波动、投资者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金。

第八章 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

第二十一条

放宽境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准入限制,简化互联互通机制,降低投资门槛。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金融产品创新,丰富衍生品工具,对接国际市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

保护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罚款上限不设限,刑事责任全覆盖,市场禁入终身化。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违法所得全额划入,优先赔付受损散户。

第二十六条

监管人员失职渎职、包庇违法,从重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法律法规与本法冲突的,以本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1日 13: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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