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分别是制定三农政策的战略性与战术性方向

chengsenw 网络营销评论1阅读模式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分别是制定三农政策的战略性与战术性方向

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钥匙在理论,采信什么理论在政治

本号作者1998年在国内核心期刊《农业经济问题》发表8000字长文,首次提出废除村民委员会制度学术课题,以及村级组织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者、将家庭承包经营明确为土地租赁经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简单再生产、与乡镇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等系列问题。

职业生涯始终身处三农前沿,撰成书稿《中国三农平行线》,对中国三农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观察与思考,特以总论与分论形式在网络平台发布。

本期主题:“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分别是制定三农政策的战略性与战术性方向(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总论之六十八;总第223期)。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分别是制定三农政策的战略性与战术性方向

一、“社会主义”是制定三农政策的战略性方向。

制定三农政策的“社会主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涵。

1坚定不移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制度是包括土地所有权、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关系的本质、租赁经营的衍生问题、经营原则、国家行政管理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议题,决定着村级组织的性质、税费关系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更决定着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能否充分流动起来。

对全部国土,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必须制定并遵循统一的生产经营原则。

本号《农村土地国有、集体、私有制的村级组织是三套不同的经济社会生态》一文认为,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制的村级组织就是国有农场体制机制实行农村土地集体制的村级组织就是村经济联合社体制机制,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的村级组织就是村公所体制机制。

农村土地私有制作为政策选项,或政策充分体现土地私有制思想,一旦真正实行,国家对农村土地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政策目标,如粮食安全保障、农业内部产业高质量发展、18亿亩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则丧失了法理基础(见《1982年农村原始家庭将世袭土地75年背后的理论冲突与实践矛盾》等文章)

宪法法律一直规定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不能成为一句空话,必须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市场主体是谁,必须明确其拥有完整土地财产权,必须明确集体土地的商品性。

村级组织就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村级组织的唯一正式组织(见《村级组织与国有企业是唯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等文章),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极端重要的经济基础。

2、集体土地经营甲乙双方的平等性。双方既要享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又要适用相同的市场规则,不得存在任何政策歧视(见《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歧视要多严重有多严重》等文章)

3、集体土地经营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对于公平,家庭经营方式要么实行计划经济的公平分地与均地,要么实行市场经济的由市场公平配置土地资源;对于效率,土地被充分、高质量利用是唯一最高原则(见《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既未坚持公平原则也未坚持效率原则》等文章)

4、集体土地经营必须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包括18亿亩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粮食安全保障、《农业产业规划法》的严格实施等(见《土地私有制思想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政策目标的矛盾不可调和》等文章)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法要求,集体成员也即公司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不得无偿占有集体资产,但也要充分保障其权益(见《顶层设计集体土地家庭经营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之长期制度性缺陷》《无需承担义务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亟待攻克的科研课题》等文章)

6、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念原则在村级社会治理的法定落实。海提海选等现行法律规定与这些理念原则并不契合,加强党的领导不能空对空,巩固执政根基必须细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如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选举的提名权、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基础这个根本等。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分别是制定三农政策的战略性与战术性方向

二、“市场经济”是制定三农政策的战术性方向。

制定三农政策的“市场经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涵。

1、明确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宪法权利地位是否平等以及对全部国土制定统一的经营与管理原则。这是自我国经济社会市场化以来始终没有解决的问题,更是制定三农政策必须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与法律问题之一(见《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宪法权利是否平等是理论和法律必须回答的问题》等文章)

全部国土统一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土地资源使用税收的实现原则、耕地保护原则、农业产业规划的实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经营的简单再生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土地分论文章)

2确立村经济联合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见《村经济联合社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授予的唯一市场主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订为〈村经济联合社法〉的十个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带给“集体”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现代企业制度是“集体”的灵魂——全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观察之四》等文章)。

土地租赁经营才是市场经济概念,家庭承包经营是计划经济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这个生产经营的甲方究竟是谁,既是社会主义问题,也是市场经济问题,更是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尤其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市场化改革以来,长期没有解决的三农领域重大问题。

3、通过市场交换取得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必须充分体现集体土地的商品性,必须体现价值反映价格,必须以市场价格取得土地经营权(见《集体土地市场化“分田单干”的三种价格改革方向》《集体土地有商品性则属市场经济行为无商品性则需政府公平分配土地》等文章)。

4、建立正常的土地租赁合同核心条款。包括标的四至(用技术手段定位)、土地租赁费、禁止抛荒、禁止随意改变甲乙双方约定的土地用途、履行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5、集体成员不得无偿占有集体资产。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法的基本要求。

6、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公共服务体系不可或缺(23)。中国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现代化,是下至农业生产者、农民,上至国家层面全系统的责任,这个系统就是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公共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既是社会主义问题,也是市场经济问题,更是中国农业融入世界的制度硬件。

现行政策语境中的发包农村土地,准确来说是分配农村土地”,其落实的整个过程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发包方的甲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

“市场经济”作为战术性方向,为三农政策的战略性方向服务。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分别是制定三农政策的战略性与战术性方向

三、制定三农政策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被分割。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长期存在轻社会主义、重市场经济现象,而在三农领域的情况尤其严重。

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村级集体经济市场主体长期无法落地;没有经济基础的村民委员会制度长期存在;突破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个底线的现实性;认为集体土地一分到底就万事大吉;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家庭承包经营早已无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圆其说;集体土地的商品性和价值长期无法在市场机制下得到反映;集体土地经营中的甲方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对违反合同的乙方采取相应法律行动;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等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三农政策制定,显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中国三农领域改革发展稳定之路且难且长。

本号文章延伸阅读: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九大平行线理念下总论文章总目录(共68篇);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之土地分论文章总目录(共52篇)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之村级组织分论文章总目录(共74篇)。

(书稿连载,欢迎点赞、关注、转发、分享。网络平台均同名账号发布。如需阅读相关文章可在本号主页搜索标题或关键词。)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3日 05:40:52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ewo168.com/20163.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