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行赔偿,最高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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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10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波,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肖亚庆,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蒋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赔终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波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并无过错,因维权而支付的费用应获得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财产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诉请判令市场监管总局赔偿其因寻求司法救济而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该项费用支出并不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故其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蒋波的赔偿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蒋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蒋蔚
书记员刘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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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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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3日 13: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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