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2026年8月1日起生效)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
公告
2026年第13号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审查
(一)委托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符合下列标准的非简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相关区域见表1):
1. 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在15%至25%之间;
2. 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
3.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
表1 非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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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委托单位 |
相关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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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辽宁、吉林、黑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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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江西、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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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
广东、广西、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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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
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 贵州、云南、西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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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二)终止委托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应及时终止委托:
1. 不符合本公告所规定的非简易案件委托标准的;
2. 交易在申报前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已经实施,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3. 被委托的案件未达申报标准,且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4. 交易已经取消或交易发生重大变化,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5.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其他应当终止委托的情形。
(三)文书送达。
非简易案件委托审查过程中,需要书面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或者个人意见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征求意见函。
非简易案件委托审查的,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退回申报通知书、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不予禁止决定书、中止/恢复计算审查期限决定书加盖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用印章,其他审查文书加盖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印章,并在文书中注明“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禁止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审查决定公告。
二、增加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增加辽宁省、浙江省、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相关区域相应调整(见表2)。
表2 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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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委托单位 |
相关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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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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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
辽宁、吉林、黑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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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
上海、江苏、安徽、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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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
浙江、福建、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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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
广东、广西、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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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
河南、湖北、湖南、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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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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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告》(2025年第33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19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
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2025年第33号
为深入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试点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经评估,试点工作成效显著,达到了预期目的。为巩固试点工作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部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以下简称简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查:
(一)至少一个申报人住所地在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相关区域(以下简称相关区域)的;
(二)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其他经营者的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四)经营者集中相关地域市场为区域性市场,且该相关地域市场全部或主要位于相关区域的;
(五)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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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委托单位 |
相关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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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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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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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
广东、广西、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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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
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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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委托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对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域范围予以动态调整。
二、委托审查流程
(一)申报和商谈。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统一接收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符合委托条件的案件,需申报前商谈的,申报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商谈,也可以向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商谈。
(二)材料审核和受理。对于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的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将申报材料转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委托事宜,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申报人。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案件材料审核,于收到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受理,书面通知申报人,并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受理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受理链接。
(三)案件审查。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被委托案件审查,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查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在审核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报告和审查意见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并定期在官方网站公示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五)终止委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应及时终止委托:
1.被委托的案件不符合简易案件申报标准的;
2.交易在申报前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已经实施,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3.被委托的案件未达申报标准,且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4.交易已经取消或交易发生重大变化,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5.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其他应当终止委托的情形。
(六)文书送达。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审查决定书等审查文书送达申报人。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退回申报通知书、审查决定书加盖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用印章,其他审查文书加盖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印章,并在文书中注明“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统一规则开展审查工作。
三、异议受理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受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期内第三方异议,受理邮箱为:jyzjz@samr.gov.cn。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https://www.ndrc.gov.cn/xxgk/wjk/index.html?tab=all&date=2018ago#page-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 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告(2025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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