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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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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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高新区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马队长

具体内容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信息通常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但由于计算机技术信息的可复制性和易传播性,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侵权案件频发。并且,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特殊性,司法实务中,该类案件技术秘密“密点范围”和“实质性相同”的认定尤为困难。

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承载于计算机软件程序中,就技术秘密保护的层面而言,计算机软件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程序既包括源程序,也包括目标程序,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程序。一般来说,源程序通常掌握在开发者手中,他人很难获得,软件销售时仅须提供目标程序即可,无须提供源程序,因而软件用户往往也只能获得目标程序。然而,软件用户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通过直接观察即能够得知某些软件的操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及其实现的步骤等,这些前端用户通过直接观察即能够获知的技术内容是公开可见的,不应被纳入技术秘密的范畴;据此,只有那些软件用户无法在前端通过直接观察得知的、仅能从后台代码层面通过一定手段获得的具体实现路径和方式才有可能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而构成技术秘密。

认定规则一:

权利人应当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涉密点或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和证明。

其一,涉密点的明确和证明。涉密点,是权利人主张的不同于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的,为本企业所独有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企业采取了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和涉密点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秘密”是从宏观上来说,“涉密点”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在一个商业秘密案件中,无论是一项技术还是一个经营信息,都由两部分组成,即现有技术(或称为公知技术)和特有技术(或称为区别点)。商业秘密保护的往往只是一项技术的特有部分。这就要求权利人不仅要提出权利保护的诉求,还有义务明确其保护的秘密点名称及范围,并予以明确表述,而不能笼统地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其二,具体内容的明确和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看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权利人必须就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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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3日 20: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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