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查封场所、扣押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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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查封场所、扣押运输工具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就是查封和扣押。但查封扣押的依据并不是《行政强制法》,而是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1)《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3)《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5)《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单位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8)《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10)《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1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13)《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4)《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17)《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18)《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19)《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0)《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1)《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2)《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4)《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5)《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6)《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7)《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8)《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 7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3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3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4日 11: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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