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合规选购使用食品接触用塑料袋告知书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合规选购使用
食品接触用塑料袋告知书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食品接触用塑料袋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现就选购使用食品接触用塑料袋告知如下。
一、认准标志。选购印有“QS标识及编号”的产品(QS为现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标志),确认塑料袋或其外包装上印有“食品接触用”“食品用”“食品级”等字样,并明确标注材质(如PE、PP)、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及符合的国家标准。
二、索要资质。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在生产企业采购的,要索取留存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其附页明细、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在销售商处采购的,要索取并留存其营业执照、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确保产品合格。
三、禁止行为。严禁采购和使用PVC(聚氯乙烯)塑料袋包装熟食和直接入口食品。PVC袋含增塑剂,高温或接触油性食品时易迁移至食品中,危害健康。严禁购买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不要使用带颜色的塑料袋盛装食品,此类塑料袋可能含有害物质,危害健康。
请各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遵守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校园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早晚夜市、校园及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食品接触用塑料袋食品安全抽检。同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公众食品安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审:孙鑫
二审:刘昶东
三审:李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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