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猛药品销售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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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猛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猛与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为该公司推广药品复方黄柏液。为增加该药品销售量进而提高个人所获推广费,张某猛找到时任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孙某梅,要求孙某梅为其推广,并承诺根据妇产科开具使用该药品的数量,按照相应比例向孙某梅支付回扣,孙某梅遂同意。后孙某梅利用其担任妇产科主任负责指导本科人员诊疗活动的职务便利,在召集并指导科室医师用药过程中向医师推荐介绍该药品,为张某猛谋取利益。2013年8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猛使用银行卡及微信给予孙某梅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56942元。
2.被告人张某猛为便于统计支付回扣的数额,找到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门诊药房主任张某松,要求张某松帮助其统计该医院相关科室及医生开具复方黄柏液的数量,并承诺按照统计数量给予张某松好处费,张某松遂同意。后张某松定期向张某猛提供了相关科室医师开具该药品的数量。2014年11月至2023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猛先后给予张某松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040.5元。
3.被告人张某猛为增加其所推广的复方黄柏液销售量,找到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王某慧、张某雯,要求二人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开具该药品,并承诺根据开具该药品的数量,按照相应比例向二人支付回扣。2014年10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猛使用银行卡及微信给予王某慧、张某雯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8301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药品销售中给予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孙某梅、张某松)以财物,构成行贿罪;给予王某慧、张某雯二人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医药购销行贿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买断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秩序,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转向高返点和高回扣。司法机关已经对行贿案件作出处罚,但案件暴露出的价格虚高空间依旧存在,如不加以处置,虚高价格将持续侵害患者和医保基金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建立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法院判决、有关部门查处的医药购销行贿、带金销售等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失信评级,并采取限制挂网、配送等约束措施。该案件已作为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下发,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河北省医保局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对案件涉及的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开展信用评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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