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监认证发〔202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切实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国家认监委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6项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6号公告、2026年第2号公告,以下称新版认证规则),进一步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优化认证程序,提高认证质量。认证规则是规范认证活动、加强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为保障规则要求落实落地,现就做好新版认证规则实施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贯培训,夯实认证规则准确执行基础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版认证规则,准确把握具体要求,明确监管关键节点,提升专业能力和监管水平。要面向认证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政策解读和培训,阐释规则意图和监管要求,督促指导认证机构将新版认证规则要求转化为内部制度、作业文件并融入质量文化,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准确理解、严格执行。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专题宣讲会等渠道,向广大企业(组织)宣讲新版认证规则的主要内容与重要意义,引导企业(组织)正确认识认证价值,明晰自身权责,积极配合认证机构落实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实现从追求获证向依托认证工具实现持续改进和价值创造转变,维护认证有效性。
二、聚焦关键环节,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聚焦认证活动关键环节,实施精准监管。要紧盯现场审核这一核心环节,重点检查审核组专业能力、时间安排、计划针对性、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符合项追踪验证情况。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认证机构执行新版认证规则情况纳入年度抽查计划,根据认证机构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与频次,对高风险认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证后监管,加强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且未及时处置相关证书的,倒查认证机构责任。要关注认证人员执业规范性,监督认证机构加强对审核员队伍的管理,防止出现不到现场、审核走过场、编造记录等问题,严肃查处执业不规范行为。
三、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认证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覆盖认证活动全过程的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强化认证风险监测预警报告的分析运用,精准配置监管资源,依据风险线索及时对异常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导认证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将落实新版认证规则要求与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相结合,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新版认证规则实施效果动态评估机制,通过现场调研、座谈研讨等方式,及时收集规则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评估规则实施对提升认证质量的实际效果,为各项规则的持续优化提供实践支撑。
四、开展集中治理,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常态化监管基础上,聚焦质量认证领域突出问题,靶向开展认证秩序集中治理。要严厉打击超范围认证、伪造审核记录和认证档案、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卖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以“认证咨询一条龙”“包过”等形式严重扰乱认证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查处审核时间缩水、审核组专业能力不符、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到现场即出具审核报告等严重违反认证程序、影响认证有效性的问题。集中治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发挥震慑和规范作用。
五、强化协同联动,凝聚认证监管工作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监管联动机制,深化行刑衔接。要强化内部协同,推动认证监管与信用监管、执法稽查等环节密切配合,严格执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将认证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积极推进质量认证社会共治,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同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和警示教育,提升社会对认证合规的认知与辨别能力,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认证市场环境。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认证规则实施后的监管工作,将其作为规范质量认证市场秩序、提升认证公信力和有效性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宣贯培训、日常监管、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新版认证规则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持续推动质量认证市场秩序规范向好。
附件: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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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重点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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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运行合规性 |
1 |
认证机构资质批准书 |
认证机构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取得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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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风险管理 |
1.采用保险方式应对风险的,应有保险单;2.采用储备金方式应对风险的,应建立独立账户,金额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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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员专业能力评定准则、评定材料及专业领域代码评定结果 |
1.在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专业范围(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见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A),应具备2名(含)以上专业领域审核员:对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专业领域审核员具体到大类,对于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和能源管理体系,具体到中类。例如,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具备2名专业代码分别为5.1和5.2的专业领域审核员,则可开展第5大类的认证业务,针对5.3等无专业领域审核员的专业领域,可通过专职审核员+具有5.3代码的技术专家组成审核组;对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具备2名(含)以上专业代码为04.03的专业领域审核员方可开展04.03类的认证业务,不得开展其他类别认证业务; 2.在信息技术服务和能源管理体系两个认证领域,认证机构应具有并持续保持10名(含)以上经注册的专职审核员,方可开展相应领域的认证活动;3. 专业领域审核员专业能力评定准则,应满足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认证规则3.6及其释义的要求;4. 获认可的业务范围,审核员专业领域可依据认可的相关要求进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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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核员每周期年现场审核人日数 |
任一周期年内,每位审核员承担的所有管理体系(包括A99其他管理体系)的现场审核人日数总和应≤180天/周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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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认证机构人均管理体系证书数量 |
任一周期年内,认证机构拥有的单一管理体系人均证书数(含有效、暂停状态)应≤50张/周期年,且所有管理体系的人均证书数(含有效、暂停状态)也应≤50张/周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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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核员资质情况 |
认证机构以及审核员开展相应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分别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3.11及4.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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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内容 |
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公开的信息内容应符合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1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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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状态查询途径 |
1.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不得仅提供“国家认监委”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查询路径;2. 认证机构不得以“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或近似表述进行广告宣传; 3. 证书状态变更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认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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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认证机构内部审核记录和报告 |
认证机构应确保至少每年对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开展情况实施1次内部审核,并保存内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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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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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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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记录及存档要求 |
1.认证记录应使用中文,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0.1的要求,认证记录的内容应符合10.2的要求,以电子文档保存的文件应不可编辑(有纸件的保存纸件,扫描件应留存对应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指原始记录即为电子文档); 2.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认证记录、资料等需要保存原件的(有签章),应符合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0.3的要求(电子签章是指按照《电子签名法》加盖的签字或者电子章,而不是通过图像处理软件等技术手段将手写签章等粘贴于电子文档中); 3.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0.5的要求,向获证组织提供有关认证记录,并由获证组织按期限要求进行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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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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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审材料及转机构材料 |
1.按新申请受理认证业务时,认证委托人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的要求。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认证委托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且已满三个月,并处于有效期;(2)认证委托人获得全部相关行政许可(开工所需要具备的全套前置资质文件,例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危化品运输、排污备案等)且已满三个月,并处于有效期;(3)拟认证范围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的范围应一致,不得超范围认证;(4)认证委托人取得上述(1)和(2)两点全部资质之日起,运行相应管理体系应已满三个月,且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发现已发证书不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要求的,应注意核验是否已按照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7章及5.9.2相关要求对证书进行了处理; 2.按转机构受理认证业务时,认证委托人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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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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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及认证费用 |
1.合同中的甲乙双方应为认证委托人(后续实际持有认证证书的组织,非咨询机构或中介机构)与认证机构,合同中列明的审核委托方、受审核方应保持一致;2.费用收支双方应为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对于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允许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付款,或下级单位为上级单位付款,但不允许平级单位代为付款),不得通过咨询机构或中介机构支付认证费用;3.合同签订时间应在申请评审通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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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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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方案 |
1.审核方案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4.1的要求;2.如果证书在某阶段存在暂停情形的,监督审核及再认证审核时限如下:(1)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证书签发日起24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2)再认证审核应在证书签发日起36个月内完成;3.应关注获证组织人数、人员名册,判断审核计划安排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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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
单一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如下:1. 审核时间的计算基础应按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B确定;2. 高风险业务应在基础时间上增加10%(含)以上;3. 低风险业务可在基础时间上减少10%(含)以内;4. 低风险业务叠加其他可减少审核时间因素后,减少审核时间的总量不得超过基础时间的30%(含);5. 现场审核时间应为核算后审核时间(基础审核时间增减后)的80%或者70%(含)以上,其中,只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为70%(含)以上,其余管理体系均为80%(含)以上; 6.每个审核人日为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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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审核时间 |
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4.2.4的要求。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能源等管理体系不能与A99备案的其他管理体系进行结合审核;2. 相关领域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的有效人数,应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人员、非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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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场所抽样方法 |
1.多个场所应为相似场所,方可抽样审核,抽样数量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4.3.3及其释义的要求; 2.对多个非相似场所,则不应抽样,而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4.3.4的要求;3. 多场所中的分场所审核时间安排应符合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4.3.5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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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计划 |
1.审核计划中审核范围应覆盖关键场所、过程及分场所,不超出合法主体经营范围,与申请评审的认证范围保持一致;2. 审核计划应经认证委托人确认,并至少在现场审核实施前3日上传国家认监委;3. 审核场所应与认证委托人注册地址、实际运营地址保持一致;注册地址与实际运营地址不一致的,应符合所在地管理要求;4. 审核组应具备1名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审核过程(包括现场审核及非现场审核),颁发子证书的分场所审核员中应具备至少1名专职审核员;5. 应具备至少1名认证业务范围内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6. 专业领域审核员应覆盖审核项目的全部业务范围;7. 实习审核员数量不应超过正式审核员数量;8. 二阶段的审核员中至少有1名正式审核员参与过一阶段的审核;9. 审核组成员与认证委托人应无利益关系,审核组任一成员2年内不得为认证委托人提供过技术服务(包括咨询、培训等);10. 所有类型的审核实施均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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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记录(初次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 |
1.一阶段审核应在现场实施,一阶段审核不在现场实施的,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6.2.2;2.二阶段现场审核应在现场实施,一阶段和二阶段审核时间间隔应不少于5天,不多于6个月;3.一阶段审核应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4.最高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者,可以是一个人或一组人(认证委托人仅对其某个组成部分申请认证的,最高管理者可以是该组成部分的负责人); 5. 未书面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参加首末次会议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6.有书面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参加首末次会议的,被授权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并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最高管理者或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未参加的,应终止审核;7.最高管理者应在二阶段审核期间接受审核组线下面对面的访谈(不可授权);8.应对一个(含)以上班次的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进行审核(适用于存在多班次的);9.应按照初次认证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审核计划完成审核,不得偏离审核计划; 10. 再认证审核提前进行(例如,不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直接进行再认证审核)的,应注意再认证审核距上次审核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注意审核覆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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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记录(监督审核) |
1.监督审核应在现场实施,审核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产品/服务及其生产或服务过程;2.最高管理者或被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未参加的应终止审核;3.最高管理者应在监督审核期间接受审核组线下面对面的访谈(不可授权);4.应对一个(含)以上班次的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进行审核(适用于存在多班次的);5.应按照监督审核计划完成监督审核,不得偏离审核计划;6.不应存在应当终止审核而未终止的情形,具体如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5.5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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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认证审核记录 |
1.再认证审核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8的要求;2.再认证审核审核组组建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4.4的要求; 3. 监督二与再认证之间可在合理范围内超过12个月,一般认为间隔15个月内为合理期限,可不因未在12个月内进行监督审核而暂停证书,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无论何种理由,监督二与再认证之间都应保证每个日历年至少进行一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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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报告和验证记录 |
1.认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关闭:(1)初次审核在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3)再认证审核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2.认证机构要求认证委托人制定轻微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计划,可以完成验证,也可在下次审核时验证; 3. 不符合项整改应真实有效,不应存在形式上关闭但问题未整改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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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告 |
1.审核报告应经审核组组长签字;2.审核报告应反映受审核方相关领域管理体系真实运行情况;3.审核报告内容符合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1.3的要求;4.审核报告的证据应充分,特别是与认证范围有关的信息;5.审核报告内容应与上报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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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决定记录 |
1.认证决定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及其释义的要求; 2.认证决定人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专职认证人员;3.认证决定人员不应为审核组成员;4.认证决定不应存在外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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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 |
1.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2.认证证书签发日期应不早于认证决定日期;3.认证证书覆盖范围与审核范围一致;4.认证证书注明的认证机构自有证书有效性查询途径应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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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变更记录 |
1.有效认证证书不应存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7章中应当暂停、撤销、注销的情形;2.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等处理应规范,符合相应情形,不得随意暂停、撤销认证证书;3.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等处理,应提前通知认证委托人,并明确告知其后果严重性;4.认证机构应及时公开认证证书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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