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起“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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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起“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起“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泉州市洛江区某餐饮店涉嫌在网络公示虚假原料名称案

2026年1月,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外卖平台商家“XX现烤披萨店”及其对应经营主体泉州市洛江区某餐饮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的一款名为“孜然骨肉相连”的菜品,公示的主要原料为“猪肉”。而该菜品实际使用的原料为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肉相连”,该产品配料标示为“鸡肉、软骨、饮用水”等,未标称含有任何猪肉成分。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公示主要原料为“猪肉”的依据。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在网上公示菜品真实原料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公示的菜品名称、主要原料名称应当真实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泉州市洛江区某板栗店使用“三新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标注食用限量案

2026年1月,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某外卖平台商家“XX四果汤”(经营主体名称:泉州市洛江区某板栗店)销售的餐品“桃胶木薯大满贯”,原料中含有“三新食品”桃胶。执法人员在上述餐品的详情页面,未发现关于桃胶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提醒信息。

当事人在上述餐品中使用的桃胶,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当事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其自行改正和违法情节综合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作者:杜志鸿

排版:王桂萍

审核:林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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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6日 08: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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