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市场监管在行动】6月1日起施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请查收这份告诫函→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现依据《规定》要求,对各平台告诫如下:
各平台要严格依照《规定》第十条要求,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严禁无实体门店、套证假证、异地经营的商户上线;对已入网商户,必须确保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对于线上线下不一致的“幽灵外卖”,必须依据《规定》第二十条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予以下线处理。同时,要主动向入网商户开展《规定》合规要求宣贯,确保主体责任传导到位。
各平台要严格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要求,综合运用技术监测、人工核查等手段,确保入网商户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且网店名称必须与线下实体店招牌严格一致。对不提供堂食的商户,须督促其依法设置“无堂食”标识。对信息不公示、公示不全或公示虚假信息的商户,必须依法采取搜索降权、暂停服务直至关闭店铺账号等处置措施。
各平台要将管理责任穿透至每一名地推人员及第三方合作服务商,组织开展自查,核对各自负责区域是否存在为追求业绩纵容无证、套证商户上线的情况。聚焦无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商户,开展实地抽查核验。对发现无证经营、虚假公示门店照片、加工环境脏乱差、超区域加工食品等问题,一律采取搜索降权、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从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外卖骑手“最后一公里”监督优势,鼓励建立骑手监督举报及激励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对平台未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我局将依法移交线索至省级监管部门和注册所在地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施行。入网商户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就《规定》有关要求郑重告诫如下:
须具备实体门店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地址一致。严禁无店经营、一证多用、套证假证、异地经营。
应当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不提供堂食服务的,须在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注“无堂食”标识。倡导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加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严禁生熟混放,不得委托他人代加工订单,细致做好设施设备维护,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持操作场所干净卫生。
使用符合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出餐必须使用不可复原封签,严防餐品在配送环节受到污染。
对使用虚假证照、冒用资质入网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处1万—3万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处20万元罚款。
请各商户严格守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网消科、餐饮科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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