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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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公告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照经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内企业或个人生产加工经营,但未依法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或已办理营业执照但经营地址未按规定变更至实际地址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本公告,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具体事项如下:

一、依法登记,亮照经营

依法设立登记凡在景德镇高新区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登记的除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设立登记,确保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二)及时变更登记。已办理营业执照,但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到本局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

(三)落实出租方主体责任。厂房出租方应全面核查承租方营业执照及登记信息。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的,应依法依规督促承租方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逾期追责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市场主体完成自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事项(经营场所等)与实际不符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决定停止经营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一)无照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明知或应知承租方无照经营或登记信息不实,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办理指引

(一)咨询电话:0798-8333075

(二)办理地址:景德镇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三)线上办理: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s://www.jxzwfww.gov.cn/)。

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26


编 辑:梅明华

一 审:朱   唯

二 审:汪一舟

终 审:曹燕妮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6日 21: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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