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及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当前部分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传第一、首创、最佳”及“萝卜坑式引证”等利用提示性用语误导消费者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广告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
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清晰、明白的原则,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履行审核义务,坚决杜绝误导性广告流向市场。
规范提示性用语使用
二
1.严禁“大小字”误导:广告中涉及的限制条件、免责条款、优惠说明等提示性内容,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主要宣传内容显著区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识。不得利用难以辨认的微小字体或与背景色混淆的方式,弱化、隐瞒关键信息。
2.确保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标注。严禁进行断章取义、片面夸大(宣称“第一、首创、独家”等)、无有效出处的“萝卜坑式”引证宣传。
3.依法标注法定警示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警示语或提示语(贮存条件、保质期、不适宜人群、过敏提示等内容)的广告,必须显著、清晰地标明,不得省略、弱化或模糊处理,保健食品必须显著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
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包括互联网平台、户外媒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严格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清、暗示不明或存在误导风险的广告,一律不得承接、发布。互联网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责任,主动清理各类违规广告,营造清朗的广告环境。
严格遵守广告宣传纪律
四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五
积极配合监管执法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市场监测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继续实施广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广告活动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上述要求,全面排查在播、在发、在刊广告,及时清理违规内容,切实规范广告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同步开展“广告合规助企”行动,通过行政指导、合规培训等方式,帮助经营主体提升合规能力,共同推动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撰稿:吴 琼
编辑:邢 娜
审核:刘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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