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处罚:刷单丨市场监督
一、案件来源与违法事实
本案源于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十一”网络交易专项监测。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最终对其中一项进行了处罚:
1.违法行为一:虚构成交量,虚假宣传
具体行为:当事人在其店铺中,上架了一款摩托车乘员头盔。为了制造热销假象,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下单后退款的方式,为该头盔虚构了共计308笔交易记录。这使得该商品页面显示“已售300+”,对商品的销售状况进行了虚假的商业宣传。重要事实:经查,该头盔实际上没有任何一笔真实成交。
2.违法行为二:销售3C认证状态异常的产品
具体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其3C认证证书已于2024年8月12日被撤销。而当事人直至2025年12月24日才将该产品下架,在此期间属于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二、法律适用与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认定和处理:
1.对“虚构成交量、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违法定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下架商品消除危害后果。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对“销售3C认证异常产品”行为的处理:
违法定性: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不予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停止销售,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对此项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云市监临耿处罚〔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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