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营销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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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营销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营销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营销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营销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相关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对内容真实性负总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需核验证明文件,内容不符或文件不全的,不得承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业务。
二、传播形式需健康合规,符合公序良俗与文化导向,不得诱导非理性消费。
三、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对产地、成分、功效、适用人群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增强体力等功效;不得关联相关驾驶活动。
五、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广告批准文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
六、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比较。
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专家、医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推荐、证明。
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军队人员或单位名义或形象宣传。
九、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安全无毒副作用”“天然成分保障安全”“热销抢购”“免费试用”“无效退款”等诱导性、保证性表述。
十、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必须有核心提示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必须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十一、法律责任提示:违反本告诫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请全市各类广告主体严格自查自纠,依法合规开展营销广告活动,共同维护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健康生态。也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广告宣传内容,理性消费,警惕“功效化”“万能化”宣传陷阱。如发现违法广告行为,请留存证据,通过“12315平台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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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7日 07: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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