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处罚:龙口粉丝丨市场监督
一、案件来源与违法事实
1.案件来源:2025年12月10日,接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唐某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龙口粉丝”涉嫌假冒。
2.核心违法行为:当事人将从河南供应商处购进的、品牌为“某”的粉丝,自行分装后,在小包装标签上标注为“龙口粉丝”进行销售。
3.调查与定性:
产品对比:大包装标注为“风龙口粉丝”,产地河南;分装后的小包装标注为“龙口粉丝”。
违法定性: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将非“龙口粉丝”的产品,擅自使用“龙口粉丝”这一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和知名度的商品名称进行销售,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等级、来源地等产生混淆误认。
行为定性:该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混淆行为”,即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的标识。
4.经营情况:
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0公斤,自行分装为15小包。已销售10包,违法经营额为83.54元。剩余5包在检查当日(2025年12月16日)被责令整改,更换标签为“风龙口粉丝”。
二、法律适用与处罚决定
1.违法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涉案产品数量少,案发后当场整改。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洪湖市监处罚〔20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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