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计量比对(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为加强计量标准器具和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器具出厂检定行为,提升计量技术机构和有关单位检定(校准)能力,维护量值准确一致,根据《计量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6年计量比对(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量比对(能力验证)项目
1.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气体容积式流量计检定装置、水准仪检定装置、无创呼吸机校准装置。
2.标准物质计量比对项目:二氧化硫气体标准物质。
3.粤港澳大湾区计量比对项目:扭矩扳子检定装置。
4.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出厂检定(检验)能力验证项目:医用电子体温计。
二、主导实验室(项目实施单位)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三、计量比对(能力验证)时间
2026年3—11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要积极组织辖区有关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社会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建标单位等报名参加有关项目的计量比对活动。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出厂检定(检验)能力验证的参比单位由主导实验室另行通知。粤港澳大湾区计量比对港澳地区参比实验室另行确定。
(二)主导实验室应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JJF 1117《计量比对》、JJF 1960《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认真做好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项目实施。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技术实现、样品传递以及试验操作安全可控、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等内容,保证计量比对(能力验证)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主导实验室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局。
主导实验室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编写比对总结报告(初稿),经征求参比实验室(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后,组织召开计量比对(能力验证)总结会,并及时将计量比对(能力验证)总结报告上报省局,总结报告应客观反映计量比对(能力验证)状况,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方法。主导实验室应告知参比实验室(单位)本次计量比对结果。
(三)各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含广州、深圳市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试点,调整为自主管理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有关计量比对项目;获得二氧化硫气体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研制单位按要求参加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获得医用电子体温计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按要求参加出厂检定(检验)能力验证。
各参比实验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计量比对(能力验证)结果,不得延误计量比对(能力验证)活动。对于计量比对初测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参比实验室(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按时参加由主导实验室组织的补测。补测结果未偏离正常范围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四)各参比实验室(单位)要加强诚信管理,不得串通或作弊。各相关方在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五)对应当参加计量比对但无故不参加、活动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本次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参比实验室(单位),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参比实验室(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市局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辖区符合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或单位汇总表(格式附后)报省局,并督促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或单位将报名回执反馈至主导实验室。对于符合报名条件,因故不能参加本次计量比对的计量技术机构或单位,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由所在地市局确认同意后,随汇总表一并报省局。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联系人:方志伟,电话:020-38835876。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联系人:张欣宇
电话:020-26296063
邮箱:scmpt@scm.com.cn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7日
1.市2026年广东省计量比对(能力验证)参比实验室(单位)汇总表.docx


咨询顾问王老师:15217384680
咨询顾问宋老师:13310815568
咨询顾问熊老师:18664066125
松山湖办公地址: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G4栋1606室
南城办公地址:东莞南城街道胜和路3号4栋1225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