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友好」等绿色营销方式,将在半年后被欧盟全面禁止
大家好,我是丸爸。
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一部即将于9月27日在欧盟正式实施的ESG法规——《赋能消费者以进行绿色转型指令》(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Directive,简称ECGT指令)。
该法规聚焦一个过去在企业ESG管理中常被忽视但风险极高的领域:面向消费者的环境声明与绿色营销。
ECGT指令已于2024年3月26日生效,并要求欧盟成员国在今年3月27日前完成国内立法转化,自2026年9月27日起直接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面向消费者的商业行为。
设想一家中国消费品牌在其欧洲官网宣传产品「100%环保」「气候友好」,并使用自创的「绿色之星」标志,在半年后,这些营销行为将构成明确的违法行为。
ECGT指令的完整名称为《关于通过加强对不公平行为的保护和提供更好的信息,赋能消费者以进行绿色转型的指令》,其立法目标是非常明确:打击「漂绿」行为,规范模糊、误导性和无法验证的环境声明及可持续标签。
这一立法源于现实问题:企业所的绿色营销活动处于一种无序混乱的状态,并且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欧盟研究显示:一方面,在所审查的环境声明中,53.3%含糊不清、具有误导性或缺乏依据;40%完全没有证据支持。
并且,市场上存在约230种各类「绿色」标签,严重损害消费者信任。
另一方面,94%的消费者表示,保护环境对他们个人而言非常重要;68%的人认为他们的消费习惯对欧洲乃至全球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消费者表示,要实现对环境的有利影响,他们需要可靠、可验证的信息来指导消费决策。
因此,欧盟出台ECGT指令,明确被绝对禁止的环境声明类型。
ECGT指令并非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对两项既有消费者保护指令的修订,包括《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UCPD)》以及《消费者权利指令(CRD)》。
其中,对UCPD的修订对企业影响更为重要,主要规范环境声明与标签;对CRD的修订则聚焦于在销售点强制披露产品的法定保修、耐用性与可修复性信息。
因此,下文将围绕UCPD,从三个核心问题分析ECGT指令的关键要求。
第一,ECGT指令管辖的实质范围是什么?
ECGT指令作为对UCPD部分内容的修订,沿用了后者的适用范围:
针对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与产品相关的、在商业交易之前、期间和之后发生的不公平B2C(企业对消费者)商业行为。
这里有三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商业行为:指与向消费者促销、销售或供应产品直接相关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或沟通。
其次是严格限定B2C行为,也就是说企业对企业(B2B)的商业行为不在此范围。
最后是不限制商品、服务或企业性质,仅关注如何向消费者提供信息。
欧盟官方特别强调,根据CSRD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通常不属于UCPD(ECGT指令)的范围——因其并非主要面向消费者且,也不是B2C商业行为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企业将其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信息,用于面向消费者的自愿性营销,则相关传播内容即受UCPD(ECGT指令)约束。
第二,ECGT指令具体监管哪种商业行为?
在UCPD规定的实质范围内,ECGT指令着眼于对环境声明(environmental claim)的限制。
根据ECGT指令补充的概念定义,「环境声明」是指:
任何非欧盟或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以任何形式在商业传播中出现的、声明或暗示产品、产品类别、品牌或商家对环境有正面,或比其他产品等损害更小,或已改善其影响的消息或表述。
这些形式包括文字、图像、图形或符号表示,例如标签、品牌名称、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等。
该定义较为宽泛,但其中包含3个关键特征。
首先,环境声明可能是明确的信息,也可能是隐含的表述。
其次,除了文字外,还可能是具有环境相关含义的图像、图形或符号,例如树木、雨林、动物,甚至蓝色或绿色背景。
最后,除宣传专门使用的文字外,如果品牌名称或产品名称可能传达环境相关信息,则也可能被认定为环境声明。
第三,ECGT指令具体禁止了哪些环境声明类型。
在UCPD附录1(不公平商业行为清单)原有误导性商业行为的基础上,ECGT指令新增了6项禁止的环境声明类型。
○类型一:展示并非基于认证或并非由公共机构设立的可持续标签。
「可持续标签」被定义为展示产品所具有的环境特征的标志。
合规的可持续标签仅限两类:一是由欧盟成员国监管部门设立;二是基于符合国际标准的独立第三方认证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ECGT指令字面上并未提及非欧盟成员国的相关认证体系。
○类型二:使用无法证明其具有「公认卓越环境绩效」的通用环境声明。
所谓通用环境声明,简单理解就是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表述。
ECGT指令提供了一些关键词供参考,如环境友好、生态友好、绿色、大自然的朋友、生态、环境正确、气候友好、对环境温和、碳友好、节能、可生物降解、生物基等。
例如,「气候友好型包装」属于通用环境声明,而「生产该包装所用的能源100%来自可再生资源」则属于特定具体说明。
○类型三:对整个产品的整个业务做出环境声明,而实际上只涉及产品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特定活动。
简单说,就是不能以偏概全。
例如,只有产品产品包装或部分成分由回收材料制成,产品就不能简单以「使用回收材料」作为环境声明。
因为这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整个产品都是由回收材料制成,企业应明确说明其产品的回收材料含量。
○类型四:基于碳抵消,声称产品对温室气体排放具有中性或积极影响。
ECGT指令中与此相关的内容较有限,主要规定了当产品采用抵消碳排放(如购买碳信用)时,禁止使用「气候中和」「二氧化碳中和认证」「碳正排放」「气候净零排放」「气候补偿」「减少气候影响」「有限的二氧化碳足迹」等环境声明。
而只有当产品是基于全生命周期实现减排时,且有LCA认证时,才被允许使用相关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受通用环境声明的约束,通用碳中和声明(如「碳中和」「气候中和」「气候友好」)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被禁止的。
另外,欧盟官方明确澄清:该禁令不适用于公司层面的碳抵消相关声明。
○类型五:将欧盟法律对产品要求作为产品的显著特征进行展示。
例如,欧盟《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SPR)》规定某产品应包含多少可回收成分,规定内的可回收成分就不能再作为一个卖点来宣传。
也就是说,企业只可以对超出强制性要求的积极举措进行宣传。
○类型六:禁止关于未来环境绩效的声明,除非有详细且现实的实施计划,并由独立第三方专家进行验证。
其中,专家必须独立于企业,无利益冲突,在环境问题方面具备经验和能力。
并且,验证必须定期进行,验证结果必须提供给消费者,例如通过产品包装或营销材料上的二维码链接跳转至相关报告。
写在最后。
ECGT指令的执行时间是明确的,即今年的9月27日。
并且,ECGT指令对于违规行为并未设置任何过渡期。
时间一到,全面禁止。
对于现有产品包装上的不合规内容,企业可通过贴纸覆盖、补充说明或数字链接等方式进行修正。
但根本解决方案在于系统性重构营销话语体系:从模糊倡导转向具体可验,从自我宣称转向权威背书。
近期,包括全球快时尚巨头SHEIN(希音)在内的诸多企业,已因类似的不合规营销行为被欧盟成员国处以千万罚款。
可以预见,ECGT正式实施后,执法将更加系统化、常态化。
合规不再是成本负担,而是进入并立足欧盟市场的基本前提。
更深层次看,ECGT代表了全球市场监管逻辑的转变:
可持续主张必须建立在真实性、透明度与可验证性的基石之上。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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