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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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自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以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红花岗区某店存在食品安全和虚假宣传等问题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我局接12315平台举报,称红花岗区某店存在食品安全和虚假宣传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团店铺首页有“看得见的烟火味 尝得到的真炭烤”等宣传用语,销售的食品链接内容含有“炭烤大牛肉/大羊肉”等用语,而现场厨房操作间未见任何炭烤设备,只有一个电烤设备。并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存在灭蚊灯未开启、垃圾桶未带盖、冰箱内食材及半成品未用保鲜膜覆盖、卫生情况较差等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一是当事人在某团发布“看得见的烟火味 尝得到的真炭烤”等广告宣传用语,发布产品名称含“炭烤大牛肉/大羊肉”等内容的销售链接,而实际使用的烹饪方式为“电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未保持厨房环境干净整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食品经营活动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该案件于2026年2月已办结。

 案例评析:当事人存在食品安全和虚假宣传问题,将面临双重法律风险,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虚假宣传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的办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督促经营者坚持真实、合法的宣传原则,避免误导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

 案例二:红花岗区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等问题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我局收到举报人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称红花岗区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资质合法。随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中发现2把小串(20支/把)及在储藏柜中发现2袋已拆开使用的半成品“串城串都 汼肉风味串”,两种串串为同一种食物,配料显示为鸭肉。经经营者确认,该小串与举报人在某平台“某某炸炸屋(堂食店)”购买的“芝麻牛肉风味串”,店铺销售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不相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红花岗区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案例评析:此类掺假行为不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更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消费者在购买肉类制品时,应注意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对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保持警惕,必要时可查验检疫合格证明。


审核:陈   进

校对:许飞燕

编辑:毛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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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7日 13: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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