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三)| 未经同意拨打营销电话商家需担“民行刑”三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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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三)| 未经同意拨打营销电话商家需担“民行刑”三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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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拨打营销电话商家需担“民行刑”三重责!

消费者权益(三)| 未经同意拨打营销电话商家需担“民行刑”三重责!

日常生活中,未经同意的营销电话骚扰屡见不鲜,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商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刑事处罚,消费者亦可依法维权,守护自身个人信息权益。

消费者权益(三)| 未经同意拨打营销电话商家需担“民行刑”三重责!

Case Analysis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2)鲁028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中商家因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拨打营销电话,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依法应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实际损失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从法律层面看,非法营销电话的责任远不止民事赔偿。行政责任上,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违法商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若商家存在大量抓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非法营销电话,合法维权

遭遇非法营销电话骚扰,消费者无需忍气吞声,可按三步合法维权:

首先,固定证据。留存通话录音、营销截图、投诉回执等,锁定商家侵权事实;

其次,精准投诉。通过12321受理中心、12315平台、运营商客服及当地市监局、网信办等渠道投诉,及时制止骚扰行为;

最后,依法索赔。若投诉后损失未获弥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也可联合其他受害者集体维权。

同时,商家也需严守经营红线,不得非法抓取、购买、交换消费者个人信息;营销授权需单独明确,不得与隐私政策捆绑,消费者拒绝后立即停止营销;切勿通过注销公司、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责任,此类行为将加重法律后果。

消费者权益(三)| 未经同意拨打营销电话商家需担“民行刑”三重责!

结 语

个人信息权、生活安宁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并非商家的营销资源。法律不保护“沉默的权利”,消费者遭遇非法骚扰时,果断留存证据、依法维权,既是保护自身权益,也是对违法商家的有力震慑;而商家唯有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权益边界,才能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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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彭   菲

   编辑 | 彭雪君

   审核 | 刘晓辉

彭 菲

律 师

消费者权益(三)| 未经同意拨打营销电话商家需担“民行刑”三重责!

TEL : 155 8085 3472

擅长领域: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政府法律顾问等

简介:

彭菲,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在市场监督领域深耕多年。曾担任复议机关的法律顾问,具有三年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工作经验,期间深度参与各类市场监管相关复议案件的办理,熟悉行政复议流程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适用要点;同时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纠纷,对合同、侵权等民商事法律问题有成熟的解决思路。目前担任政府机关顾问,凭借对行政机关运作模式及市场监管实务的精准把握,能为顾问单位提供贴合实际需求的法律意见,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解决复杂法律问题。始终秉持 “专业、严谨、务实” 的理念,致力于以专业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及顾问单位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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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7日 15: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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